独家车主诉新买的陆风X7是事故车江铃控股

2023/4/11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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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商财经网秦佰铃/文

近日,运营商财经网独家获悉江铃汽车一则法院裁判文书,一车主购买的江铃牌陆风X7轿车,回家第二天就发现保险杠被更换、车身喷过漆等问题,究竟是谁的责任?

车主诉经销商销售欺诈保险杠被更换、车身喷过漆

法院裁判文书显示,原告张某想购买汽车,于年6月到被告沈某经营的汽贸店看车,后在沈的推荐下订购了江铃牌陆风X7轿车,并于年6月27日向沈交付了元订车款。由于当时沈没有该款车,沈通知原告一起到被告宿州中盈公司那里提车。6月28日中午到了宿州中盈公司,沈支付了车款并办理了相关手续,原告将车辆开回灵璧放在沈处,第二天原告向沈付清尾款后开走车辆。

原告的朋友听闻原告买新车便来观看,无意中发现车辆部分颜色不一致,原告又到汽车修理处询问,得知车辆确实存在问题。6月29日,原告找到沈,沈又带原告找到宿州中盈公司,经过多次交涉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原告向灵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向新闻媒体举报,但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处理。

综上,原告认为购买的新车存在前保险杠被更换、车左前轮上侧被重新喷漆、发动机引擎盖上的螺丝钉被更换过等问题,该车明显不是新车,销售者沈、宿州中盈公司未告知实际情况构成欺诈销售。另外,涉事车辆生产者为被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故,原告请求判令三被告退还原告购车款元;三被告赔偿原告三倍车款元;三被告返还原告车辆购置税、保险费用元;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律师费。

三方拒不承认车有问题经销商相互推诿卖方身份

沈辩称:原告没有实际支付全部购车款,原告无权要求退还购车款;被告只是介绍人,不是买卖合同当事人;原告诉称当即发现车辆存在问题前后矛盾,不排除原告具有恶意诉讼的故意。

宿州中盈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交付时质量合格,无质量问题。车辆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与《车辆一致性证书》。车辆交付时,三方对该车的质量、外观等均无异议,并指出沈才是合同相对方。

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辩称:1、被告不是本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2、被告交付的车辆质量合格,无产品质量问题。3、被告没有对经销商实施欺诈行为,更谈不上对原告的欺诈。

法院称原告车主证据不足可获赔鉴定费用

法院审理中查明,涉案车辆是沈从宿州中盈公司购买后卖给原告,宿州中盈公司同样属于经营者;上海科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发票。证明经过鉴定,涉案车辆存在以下问题:左前翼子板已经重新修补过油漆;前保险杠存在钣金修复过和可能存在整体更换情况;发动机舱内紧固螺栓缺少紧固认可标记,违反“出厂同一性”规定。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车辆虽经鉴定存在瑕疵,但瑕疵存在的原因,双方均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瑕疵存在的原因应由被告举证证明,被告不能举证证明应推定被告明知并故意隐瞒而构成欺诈。综合整个销售过程,车主张某均在销售现场,提车后自行开回家,不能排除车辆瑕疵在张凯提车后形成,故张凯也应当就其未造成车辆瑕疵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在销售车辆过程中构成欺诈的理由不能成立。

但两被告作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未能保障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张凯购车后,多次向两被告反映问题、向相关部门、新闻媒体投诉,两被告没有及时予以解决,致使作为消费者的原告的相应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原告为此花费的鉴定费用元应由两被告承担。

据了解,江铃控股总裁为陆泽勇,江铃控股主要聚焦于SUV业务,旗下陆风X7为陆风汽车的主力车型,但因该车型抄袭路虎极光的外观设计,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年3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裁定,陆风X7被要求停止生产和销售。

没想到此次出问题的还是这款车型,不知陆泽勇会觉得尴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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