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孙义国等8名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一审

2024/8/3 来源:不详

7月3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依法对孙义国等八名被告人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进行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自年以来,被告人孙义国、魏峰等人高息借款给他人使用,为了牟取高额利息及强索债务,在被告人孙义国的组织、领导下,形成以被告人孙义国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魏峰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张斌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并纠集被告人于井海、侯奇、解传峰、曹玉海、魏斌等人至安徽省含山县、江苏省睢宁县、安徽省灵璧县灵城镇和尹集镇等地采用暴力手段,以拘押债务人、扣押人质进行关押等方式讨债,侮辱、殴打被害人;采取软暴力手段多次对公民进行威胁、恐吓、滋扰、纠缠;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义国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总和刑期十年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魏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五年七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被告人张斌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四、被告人于井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五、被告人侯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总和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六、撤销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中对被告人解传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缓刑二年部分;被告人解传峰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七、被告人曹玉海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原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八、被告人魏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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