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四名厅级干部获刑金台资讯

2024/8/16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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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19年,郎平一审获刑5年年12月30日下午,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鞍山市慈湖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党工委原书记郎平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郎平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同时没收其犯罪所得。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郎平利用其担任当涂县龙山桥镇党委书记,县委常委、县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马鞍山市雨山区区长、区委书记,马鞍山市慈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兼党工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位或个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索贿5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郎平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郎平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和大部分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郎平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受贿多万,熊德超一审获刑13年年12月31日上午,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阜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颍上县委原书记熊德超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熊德超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法院审理查明,5年至年,被告人熊德超在担任阜南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颍上县县长、颍上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征地拆迁、规划调整、土地出让金返还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万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德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认罪悔罪态度及退赃情况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熊德超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唐庆明一审获刑8年,检举他人犯罪立功年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原党组成员、理事会副主任唐庆明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唐庆明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剩余受贿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唐庆明在担任灵璧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项目资金拨付、承揽工程以及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年至年,唐庆明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共计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庆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唐庆明检举他人犯罪,具有立功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大部分赃款,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唐庆明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涉三罪,宋志刚一审获刑8年年12月31日下午,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宋志刚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宋志刚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法院审理查明,年至年,被告人宋志刚利用担任马鞍山市金家庄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案件办理、工作安排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年至年,退休后利用其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人宋志刚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万元,其中索贿5.2万元。被告人宋志刚还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干预案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严重损害司法公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宋志刚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离职后利用原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身为司法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贿赂后,徇私枉法,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枉法裁判,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徇私枉法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宋志刚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宋志刚归案后,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的犯罪事实,退缴全部犯罪所得,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宋志刚当庭表示考虑后再定是否上诉。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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