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炸药收了200多万好处费,这位副局

2022/8/22 来源:不详

50多岁的马某是灵璧县公安局原副局长,曾任灵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然而,他在炸药审批环节中,非法收受炸药销售企业、当地采石厂共计多万好处费,为他人谋取利益。9月3日记者获悉,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

法院查明,7年至年,马某在担任灵璧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大队长期间,在炸药审批环节、办案过程中以及利用逢年过节之机,非法收受炸药销售企业、灵璧县部分采石厂和洗浴中心的相关人员,以及案件当事人或者委托人现金共计.万元、价值3.6万元的购物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据了解,为了与马某保持良好的关系,在审批炸药时得到马某帮助,一采石厂负责人李某在7年至年的春节、中秋节前,13次共送给马某2万元超市购物卡;年8月份的一天,马某的儿子考上大学,李某送给马某0.5万元现金;年8月份的一天,马某儿子去国外留学,李某送给马某1万元现金。

为了与马某处好关系,让马某顺利审批炸药,当地10多家采石厂逢年过节都会给马某送钱,办公室成了马某经常收受钱财的地方,而马某的儿子考上大学时,多家采石厂也是“不约而同”给重金祝贺。

另外,炸药销售企业也长期给马某好处费。某公司销售经理于某为了在灵璧县拓展销售业务,在办理炸药销售的审批程序时能得到马某的帮助,与马某协商,每向灵璧县内每销售一单位民爆物品(一吨炸药、一万米导爆管、一万发导爆管雷管)送给马某元好处费。每隔一段时间,于某会根据销量按照协商的标准送给马某好处费。共送给马某22.95万元现金。

安徽某某化工公司副总经理张某,为了提高炸药销量,与马某协商,按照每吨元的标准支付马某好处费,一共送给马某.万元好处费。

另外,马某还收受了一民警0.5万元现金,收受一洗浴中心3.8万现金。

宿州中院二审判决,马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4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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