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灵璧县渔沟中学事件的质疑与监督,要符

2022/5/13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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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蜂虽小,心怀天下。

“把知道的真相告诉大家,是一种正义;把明白的常识告诉大家,是一种责任;把目睹的罪恶告诉大家,是一种良知;把了解的事实告诉大家,是一种道德;把听到的谎言告诉大家,是一种博爱;把亲历的苦难告诉大家,是一种告诫;把面临的风险和不幸告诉大家,是一种善念……”

灵璧县渔沟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在网络上发酵已经一段时间了。官方两次披露案情,舆情平息的效果不是很好。网络上的声音越来越强烈,有的要求直指一些具体的案情披露,还有的声音直接质疑办案机关的办案公正性质。

灵璧县渔沟中学学生死亡事件,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公众事件。虽然也上了热搜,并形成了相当广泛的影响。可这一事件的本质,还是一起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的办理,需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披露案情,甚至一些披露要求直指一些具体的证据,都是不具备合法性合理性的。

侦查活动与一般的执法活动不同,具备一定的秘密性。不敢想像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全面对外公开,接受监督。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串供甚至制作伪证就会更加容易。有关人员对于侦查方向也会有了一个准确判断,从而形成侦查上的障碍,导致侦查工作开展的困难。正是为了便于案件的侦办,查明事实真相,侦查机关才会对侦查工作保密。这一点,既符合法律规定,更符合情理,不只是中国,在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都是如此。

在不影响侦查工作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选择对外公开案情,法律并不禁止。但私自泄露案情,则为法律所不容。灵璧县渔沟中学学生死亡事件两次案情披露,引发质疑,甚至有声音要求进一步披露案情。对于这一点来讲,公众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不过是否披露案件侦办情况,还是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侦查工作需要为原则。当然侦查工作的过程,并非永远对外保密。在审判阶段,侦查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会当庭出示,不会永远秘而不宣。

很遗憾的是,即使本案到了审判阶段,因为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不公开审理。也就是说,公众对于相关证据的知情,在法律上是很难实现的。事实上,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相关单位连续两次披露,已经是非常不合适的。

现阶段,相关部门是否再次披露案情,需要由其自行决定。公众关于案情披露的要求,目前还是存在法律障碍的。披露案情的要求不具备充分的法律依据,那么是不是就不能质疑或监督了呢?

侦查工作不属于案件定性的阶段。侦查过程中,侦查机关既要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对于案件的定性,侦查机关并不具备相应的职权。侦查机关也不会为本案作出具备法律效力的结论。

对于侦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公众有权批评指正。不过这种批评或指正,不能预设立场。案件最后的结论只有通过审判程序才能作出。公众关于案件若有相关线索,可以向侦查机关反映。甚至对于案件侦办不满意,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监督。不论如何,对于刑事案件的办理,不论是质疑还是监督,均要有理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灵璧县渔沟中学学生死亡事件,引发公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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