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科长搁置各类刑事案件88件,14
2022/8/22 来源:不详网络配图
裁判文书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皖刑初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冬,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本科文化,原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住灵璧县。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年2月22日被灵璧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21日因涉嫌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年5月28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晨,安徽山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小溪,江苏圣典(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二部刑诉()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冬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于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冬及其辩护人陈晨、丁小溪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院于年3月20日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同年5月29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的事实
年9月至年9月,被告人陈冬在担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公诉科科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收受他人人民币计48.9万元、购物卡元、松下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牌手持式摄像机一台、苹果4手机一部、九五至尊白酒两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如下:
(一)年9月28日,被告人陈冬办理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3涉嫌贪污案,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陈冬在灵璧县后路边收受张某3送的人民币元,并答应尽量给予关照,该案提起公诉后,年7月20日,张某3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二)年10月25日,被告人陈冬办理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程某涉嫌贪污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先后两次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分别收受程某送的松下笔记本电脑一台,人民币1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7月13日,程某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三)年3月24日,灵璧县公安局将张飞龙涉嫌故意伤害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为了让陈冬帮助给张飞龙办理取保候审,张飞龙的家人让其辩护律师到陈冬办公室送给陈冬人民币1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2月11日,张飞龙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四)年3月27日,被告人陈冬办理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刘某1涉嫌行贿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其家中收受刘某1送的人民币2万元,并答应在其案件上给予从轻处理,该案提起公诉后,年12月1日,刘某1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五)年3月27日,被告人陈冬办理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曹某涉嫌行贿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收受曹某送的人民币元,并答应给予关照,该案提起公诉后,年12月29日,曹某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六)年2月16日,被告人陈冬办理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李丹阳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灵璧县灵城广超大酒店院内,收受李丹阳的父亲送的人民币元,并答应尽量帮忙。年8月27日,该案提起公诉后,灵璧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七)年2月16日,被告人陈冬办理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马驿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其家中收受马驿的父亲送的人民币元,该案起诉后灵璧县人民法院于年9月21日移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八)年10月20日,被告人陈冬办理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顾某涉嫌贪污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其家中收受顾某的亲戚送的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5月7日,顾某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九)年10月21日,被告人陈冬办理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张某6涉嫌受贿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收受张某6送的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12月21日,张某6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十)年11月4日,被告人陈冬办理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尹某涉嫌聚众斗殴案,在办案过程中,陈冬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收受尹某送的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8月9日,尹某被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十一)年1月5日,灵璧县公安局将王志前涉嫌强奸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主办。年10月,灵璧县人民法院以王志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王志前的父亲赵某认为判决较重,为了让陈冬在案件发回重审后给予关照,赵某到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2万元。该案发回重审后,灵璧县人民法院以王志前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十二)年3月29日,灵璧县公安局将马敬银涉嫌交通肇事案件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在马敬银案件上给予关照,马敬银的亲戚到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马敬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十三)年2月15日,被告人陈冬承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任某涉嫌滥用职权案,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任某在灵璧县路边送给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6月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十四)年3月28日,灵璧县公安局将马某3涉嫌诈骗案件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照顾,马某3通过其朋友在灵璧县红卫酒楼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3万元。年2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冬投案前安排其姐夫将该款退给当事人。
(十五)年7月18日,灵璧县公安局将张某8涉嫌包庇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8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3月14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
(十六)年7月19日,灵璧县公安局将鲁松涉嫌包庇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在鲁松案件上予以帮忙,鲁松哥哥在陈冬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3月18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鲁松相对不起诉。
(十七)年8月28日,灵璧县公安局将许某3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为了让被告人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助,许某3通过灵璧县农商行的周某1在合肥一处饭店停车场送给陈冬一张金额5万元的农商银行银行卡,并告诉陈冬银行卡密码。被告人陈冬将银行卡收下并安排其朋友亢某将钱从银行取出。
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许某3案件上给予帮助,许某3的姐姐再次交给周某1人民币5万元让其送给陈冬。被告人陈冬安排其朋友亢某找周某1将5万元现金收下并保管。年7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许某3存疑不起诉。
(十八)年9月,汤魏伟因涉嫌强奸案件被灵璧县公安局网上追逃,汤魏伟的父亲汤某1准备让汤魏伟投案。为了在投案后案件移送起诉时让陈冬能给予关照,汤某1在陈冬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10月28日汤魏伟被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主办。该案提起公诉后,年1月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汤魏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十九)年3月26日,王华淑涉嫌职务侵占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在王华淑案件上给予关照,王华淑的丈夫许某1在案件移送起诉后的一天,到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2万元。约半个月后的一天晚上,许某1又到陈冬家中送给其人民币3万元.年7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王华淑存疑不起诉。
(二十)年6月4日,王力、王某4涉嫌妨害公务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晚上,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4和哥哥王某3到陈冬家中送给陈冬家属李某1人民币元,后李某1将元交给陈冬。该案提起公诉后,年9月12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王力、王某4管制一年、一年六个月。
(二十一)年6月11日,晏荣富、熊洪超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移送起诉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晏荣富等人案件上提供帮助,晏荣富等五人的同村亲友赵某到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5万元。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年9月2日将该案退回灵璧县公安局。
(二十二)年6月29日,魏巍涉嫌容留卖淫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移送起诉后,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助,魏巍的亲戚岳某在灵璧县灵城钟灵广场西侧路边,先后两次送给被告人陈冬计人民币2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9月2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魏巍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年3月20日,魏巍妻子郑丽丽涉嫌容留卖淫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忙,岳某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一台东芝牌手提式摄像机。年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郑丽丽不构成犯罪,将该案退回灵璧县公安局。
(二十三)年8月6日,王某5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照顾,王某5在灵璧县贵宾楼饭店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5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5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二十四)年9月17日,冉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冉某在灵璧县关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精装九五至尊白酒两瓶。年2月27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向灵璧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二十五)年10月8日,葛某、张某7志等人涉嫌赌博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到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承办后一直积压没有办理。年4月11日,张某7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和寻衅滋事罪又被公安机关并案移送审查起诉,该案件移送起诉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助,张某7志的哥哥在其车里送给被告人陈冬面值元的超市购物卡2张。该案提起公诉后,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某7志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二十六)年10月8日,葛某、张某7志等人赌博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承办,后一直积压未办理。年4月11日,张某7志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由灵璧县公安局并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为了让陈冬对涉嫌赌博罪的葛某给予从轻处理或不起诉,葛某通过其朋友张某1在陈冬的朋友亢某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3万元。年10月23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两案并案起诉。该案起诉后,陈冬将人民币3万元退给张某1。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葛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二十七)年10月17日,邵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帮忙,邵某到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3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二十八)年11月27日,周某2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其案件上给予关照,周某2在车里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1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5月2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
(二十九)年2月16日,胡某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助,胡某在灵璧县灵城光明酒楼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6月2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十)年3月29日,陈员员涉嫌赌博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陈员员案件上给予关照,陈员员的父亲陈某1通过其朋友在灵璧县煤建公司附近桥头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1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8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陈员员拘役六个月,罚金二万元。
(三十一)年8月19日,田某4涉嫌故意伤害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帮忙联系受害方家属进行调解,使田某4不被起诉,田某4的父亲田某1在灵璧县人民检察院门口其车里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1万元,后陈冬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4在灵璧县钟灵广场路边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在陈冬的安排下,于年4月19日被公安机关撤回,年4月19日,田某4又因涉嫌聚众斗殴案,被公安机关并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19日该案被提起公诉,年2月19日,田某4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十二)年10月18日,王某5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予以关照,王某5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苹果4手机一部。年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5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将该案退回灵璧县公安局。
(三十三)年11月7日,金路涉嫌聚众斗殴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对金路案件给予关照,金路的父亲金某2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4月2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金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三十四)年3月24日,张健涉嫌组织淫秽表演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张健案件上给予关照,张健的父亲张某2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5月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张健有期徒刑九个月。
(三十五)年4月2日,陈一龙涉嫌容留吸毒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陈一龙案件上给予照顾,陈一龙的爷爷通过其亲戚高某在陈冬朋友亢某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7月1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吸毒罪判处陈一龙有期徒刑八个月。
(三十六)年5月26日,李华强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李华强案件上给予关照,李华强父亲李某2通过其朋友宋某1在灵璧县贵宾楼饭店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6月1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李华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三十七)年12月14日,张文刚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能给张文刚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案件上从轻处理,张文刚的弟弟张某1到陈冬的朋友亢某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3万元。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1又到亢某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1万元。该案提起公诉后,年7月5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2月,陈冬得知张某1被叫到公安局问话后,害怕组织调查,在其住处将上述款项人民币4万元退还给张某1。
(三十八)年9月16日,张亮涉嫌寻衅滋事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张亮案件上给予关照,张亮的朋友朱某1在灵璧县关交给陈冬的朋友亢某面值元的超市购物卡5张,后亢某将该购物卡交给被告人陈冬。该案提起公诉后,年4月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亮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
案发后,上述涉案赃款被调查机关依法扣押。
二、徇私枉法的事实
年4月至年7月,被告人陈冬在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科长、检委会委员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长期积压其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17件,至案发,仍积压案件14件,期间,非法收受上述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人财物,其中人民币计8.7万元、购物卡元、苹果手机5一部、玉溪香烟2条,徇私枉法致使陈畅、叶某2等18人多年不受追诉,其中涉案人员张某10、王某12、张某7志三人在案件积压期间又犯新罪,具体如下:
(一)年4月28日,付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其案件上给予关照,付某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付某的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案件长期积压,致使付某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付某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年5月19日,张某9涉嫌容留卖淫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张某9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9和其岳父杨某1到陈冬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张某9的案件上提供帮助。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张某9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张某9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年8月12日,李昆涉嫌聚众斗殴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李昆案件上给予关照,李昆的父亲李某3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10月,李某3再次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送给被告人陈冬元超市购物卡。陈冬答应在李昆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李昆至其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李昆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四)年11月26日,陈畅涉嫌抢劫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案件移送起诉后,陈畅母亲陈某2先后两次到陈冬家中,请求陈冬在陈畅案件上给予关照,让陈畅能够从轻处理,并在第二次到陈冬家时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2万元,陈冬答应在办理陈畅案件时尽量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陈畅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陈畅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五)年3月3日,宋某2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宋某2在灵璧县供电公司南边巷子里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宋某2的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宋某2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宋某2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某2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六)年4月28日,朱某5涉嫌非法行医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朱某5案件上给予关照,朱某5的外甥彭某1到陈冬家中送给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后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朱某5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朱某5相对不起诉。
(七)年6月15日,孙玮涉嫌抢劫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案件上给予关照,孙玮父亲孙某1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孙玮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孙玮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孙玮相对不起诉。
(八)年7月7日,王某7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其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7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送给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王某7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王某7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王某7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九)年1月22日,许某4、王某9等人涉嫌赌博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许某4、王某9等人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9的亲戚通过朋友朱某2在陈冬办公室送给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许某4、王某9等人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许某4、王某9等人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许某4等人提起公诉,对王某9相对不起诉。
(十)年8月26日,陈波涉嫌伪造公司印章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陈波在灵璧县大诚明饭店门口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陈波在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陈波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陈波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十一)年2月3日,范某涉嫌容留卖淫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其案件上给予关照,范某在灵璧县路边送给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范某的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范某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范某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十二)年6月20日,陈某4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陈某4的案件上给予关照,陈某4通过其朋友钱某在灵璧县煤建公司桥头送给陈冬人民币1万元。陈冬答应在陈某4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陈某4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4法定不起诉。
(十三)年8月16日,张某10故意伤害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张某10的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10通过其父亲的朋友高某在灵璧县原人民法院门口车里送给陈冬人民币元。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年10月29日,张某10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并案提起公诉,年1月1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10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十四)年2月9日,叶某2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案件移送起诉后,叶某2的父亲叶某1先后两次到陈冬办公室,请求陈冬在叶某2案件上给予关照,并在第二次去陈冬办公室时送给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叶某2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叶某2被提起公诉,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叶某2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十五)年2月23日,王某12故意毁财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王某12的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12的父亲在灵璧县关送给被告人陈冬玉溪烟两条。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年6月26日,王某12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并案提起公诉,年1月2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12有期徒刑一年。
(十六)年10月8日,葛某、张某7志等人涉嫌赌博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葛某、张某7志涉嫌赌博的案件上给予关照,葛某的朋友王某1到陈冬住处送给被告人陈冬苹果5手机一部。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年葛某的同案犯张某7志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灵璧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并案提起公诉,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张某7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
(十七)年7月24日,马振涉嫌开设赌场案件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马振的案件上给予关照,马振通过其舅的战友徐某在灵璧县“小白杨”饭店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1万元。陈冬答应在马振的案件上给予关照。后陈冬故意将该案长期积压,致使马振至其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案发后,马振被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案发后,上述涉案赃款被调查机关依法扣押。
三、滥用职权的事实
年10月至年7月,被告人陈冬在担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副科长、科长、检委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超期积压各类刑事案件,至案发,累计积压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8件人,致使涉案人员李昆伦、王伟等人多年不受追诉,其中,姜某、臧某、朱某6、张某人在案件积压期间又犯新罪,臧某、朱某6、张某11又犯新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再次被陈冬积压至案发。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陈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多次长期超期积压其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17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徇私枉法,致使涉案人员18人多年不受追诉或处理,多人在案件积压期间又犯新罪,情节严重;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职责,滥用职权,违法多次长期超期积压其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88件,致使涉案人员人多年不受追诉或处理,多人在案件积压期间又犯新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冬犯受贿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犯徇私枉法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幅度内量刑;犯滥用职权罪,建议在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冬具有自首、主动退赃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冬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冬犯受贿罪不持异议,但称被告人陈冬具有自首情节,并已主动退缴收受的钱款,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冬虽存在积压案件和收取部分涉案人员或关系人款物的情况,但积压案件是因工作任务繁重、责任心不强等诸多因素所导致,被告人陈冬没有利用职权包庇涉案人员使其不受追诉的主观故意,亦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故被告人陈冬的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受贿的事实
年9月至年9月,被告人陈冬在担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科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党组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上便利,多次收受他人钱款计人民币元、购物卡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持式摄像机一台、苹果4手机一部、九五至尊白酒两瓶,为他人谋取利益。
年1月29日,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对被告人陈冬受贿等问题进行初核,同年2月22日,被告人陈冬主动到该委投案并交代了部分组织已掌握的违法问题,当日,该委决定对陈冬案立案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调查措施。留置期间,被告人陈冬除如实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违法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其在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所犯组织尚不掌握的违法问题。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冬向灵璧县监察委员会上缴涉案款人民币50元,马某3上缴涉案款人民币0元,张某1上缴涉案款人民币0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9月28日,张某3贪污案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3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7月20日,张某3因犯贪污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审批表、起诉意见书,证明年9月30日,张某3因涉嫌贪污被该院取保候审及审查起诉等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7月20日,张某3因犯贪污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2、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年左右,他因贪污被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在年的时候,他听说案件起诉到公诉科了,之后的一天晚上,他请陈冬吃饭,饭后,他送给陈冬块钱,请陈冬关照一下他的案件,如果判的轻就不要抗诉了,陈冬把钱收下,说会尽量关照。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张某3贪污案起诉到公诉科,案件由他主办,之后的一天晚上,张某3请他吃饭,饭后送给他元钱,他收下了,这块钱被他个人开支了。
(二)年10月25日,程某贪污案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为了让陈冬从宽处理,程某先后送给被告人陈冬笔记本电脑一台和人民币0元。年7月1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批表、起诉意见书,证明年11月3日,该院决定对程某贪污案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7月13日,该院以程某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证人程某的证言,证明年7月份,他因涉嫌贪污被刑事拘留三个多月后取保候审;年初,他打听到案件是陈冬办理的,就在春节前的一天晚上,送给陈冬一台松下笔记本电脑,陈冬表示会关照他的案件,尽量不提起公诉。之后,在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他再次约陈冬见面,并送给陈冬1万元现金,陈冬收下了,并让他放心,会尽力帮忙的。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程某因涉嫌贪污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他主办。之后的一天晚上,程某打电话约他见面,见面后,程某请他关照案件,尽量不要提起公诉,临走时,程某把一台新松下笔记本电脑送给了他,他收下了。过了一段时间,程某又约他见面,还是希望他能从宽处理,尽量不起诉,并送给他1万元现金,他收下了。他没对程某案件提供帮助,程某送的1万元钱和笔记本电脑被他开支和使用了。
(三)年3月24日,张飞龙故意伤害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张飞龙的家人为了给张飞龙办理取保候审手续,通过张飞龙的辩护人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公安局移送起诉登记表,证明张飞龙案件被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表,证明该院办理张飞龙案件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2月11日,该院以张飞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年3月份,张飞龙的哥哥张某4委托他为张飞龙故意伤害案辩护,他同意后,张某4交给他元钱,让他托人把张飞龙取保出来。大概过了两个月,张某4又交给他元钱。为给张飞龙办理取保的事他找到了陈冬,介绍关系后,他请陈冬帮忙,并送给陈冬1万元现金,陈冬收下了。
(2)证人魏某的证言,证明她是张飞龙的母亲,年初,张飞龙因为打架被逮起来了,她很着急,就让张某4给张飞龙找律师,后来张某4找了罗某律师,并分两次向她要了1块钱。
(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年1月,张飞龙因为打架被逮起来了,他和母亲很着急,就打算给张飞龙找个律师,后来他找罗某做张飞龙的辩护人,之后,为了把张飞龙弄出来,他先后交给罗某元、元,这些钱具体怎么用的他不知道。
(4)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张飞龙故意伤害致死一案是他办理的,年3月,他接到案件后,按照法定程序提起了公诉,张飞龙等人被判刑。在案件办理期间,陈冬没就该案打招呼说情。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左右,张飞龙等人故意伤害案移送到公诉科,是张某5办理的,之后,罗某找到他,请他帮忙把张飞龙取保出来,他说案情严重,取保很难,罗某临走时送给他1万块钱。他没给张飞龙案件提供帮助,1万元被他开支了。
(四)年3月27日,刘某1行贿案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帮忙从轻处理,刘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12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刘某1犯介绍贿赂罪、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批表,证明该院对刘某1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某1因犯介绍贿赂罪、行贿罪于年12月1日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中犯行贿罪被免予刑事处罚)。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年左右,他因介绍行贿罪被移送到公诉科,陈冬时任公诉科科长,为了得到陈冬照顾,有天晚上他送给陈冬两万块钱。事后,他感觉陈冬没有帮忙,两万块钱也没退给他。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左右,刘某1因为涉嫌行贿罪被移交到公诉科,他当时是公诉科科长并主办该案。之后的一天晚上,刘某1到他家送给他2万元钱。
(五)年3月27日,曹某行贿案由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提供帮助,曹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12月2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曹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批表、起诉意见书,证明该院对曹某案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12月29日,该院以曹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证人曹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的时候,为了灵璧二建公司承建灵璧教委建设工程项目的事,他向教委主任行贿8万元。年,他获悉案件即将被提起公诉,就想找陈冬帮忙。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他约陈冬见面,见面后,他请陈冬多关照,从轻处理,之后把事先准备好的元钱送给了陈冬。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时候,曹某行贿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由他主办,上半年的一天晚上,曹某送给他元现金。
(六)年2月16日,李丹阳故意伤害致死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李丹阳案件上给予关照,李丹阳父亲李某7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8月27日,该案提起公诉,之后,灵璧县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移送起诉登记表,证明年2月16日,灵璧县公安局将李丹阳故意伤害致死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相关移送管辖材料,证明该院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移送管辖的相关情况。
2、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大概年底,李丹阳聚众斗殴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一天晚上,他家人请陈冬吃饭,请他对李丹阳从轻处理,饭后,他送给陈冬元现金。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初,马驿、李丹阳等人涉嫌故意伤害致死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是他办理的。一天晚上,李猛请他吃饭,当时李某4也在场,饭后,李某7给他元钱,让他帮忙从轻处理。
(七)年2月16日,马驿故意伤害致死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从轻处理马驿,马驿父亲马某4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提起公诉后,被灵璧县人民法院移送至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马驿故意伤害致死案于年2月1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材料,证明年9月21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灵璧县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马驿、李丹阳等人故意伤害(致死)案移送该院审理;之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于年10月21日向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报送案件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马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马驿故意伤害案移送到检察院,陈冬主办该案。之后的一天晚上,他到陈冬家,请陈冬从轻处理,并送给陈冬元现金,陈冬收下了。
(2)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的一天,马某1说马驿打死人了,想找陈冬了解情况,他就把马某1带到了陈冬办公室,之后的事他就不清楚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他是通过朱某3认识马某1的,大概在年的一天,马驿故意伤害案移送审查起诉,一天晚上,马某4给他元现金,希望他在马驿案件中给予关照。后来马驿案件上呈市院办理,他没提供帮助。
(八)年10月20日,顾某受贿案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顾某安排彭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该案后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年5月7日,本院以顾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通知书,证明顾某案于年4月25日提起公诉及同年5月13日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的相关情况。
(2)本院()埇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5月7日,本院以顾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顾某的证言,证明年8月份,他被灵璧县检察院刑事拘留,后来取保候审,后来案件移送到公诉科,陈冬是公诉科科长,为了得到陈冬关照,他在年9月份的一天,让儿媳彭某2到陈冬家送了块钱。
(2)证人彭某2的证言,证明顾某是他公公,年9月份的一天早晨,她按顾某的安排送给陈冬一个信封。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时候,顾某因受贿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他办理。一天早上,顾某儿媳妇彭某2到他家,让他关照这个案件,并送给他元现金。
(九)年10月21日,张某6受贿案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主办。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从轻处理,张某6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12月2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6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批表、起诉意见书,证明年11月2日,该院对张某6案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12月21日,该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6免予刑事处罚。
2、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下半年,他因涉嫌受贿罪被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主办,为了解案情和得到从轻处理,他送给陈冬块钱。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张某6因受贿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他主办。之后,张某6约他见面,见面后,张某6请他帮忙从轻处理,临走时,张某6送给他块钱。这元钱被他用了,他没给张某6案件提供帮助。
(十)年11月4日,尹某聚众斗殴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年6月的一天晚上,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尹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8月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尹某聚众斗殴案于年11月4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8月9日,该院以尹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他因聚众斗殴被取保候审后,让孙某2帮他找关系,希望能得到从轻处理,后来孙某2让他给陈冬表示表示,送点礼。年6月的一天晚上,他送给陈冬块钱。
(2)证人孙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的时候,尹某因打架被处理,提起公诉前,尹某让他帮忙找关系,当时陈冬是公诉科科长,他就联系了陈冬,让他关照一下。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6月的一天晚上,尹某约他见面,请他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之后,送给他元现金。印象中,尹某案件是他办理的,元钱被他开支了。
(十一)年1月5日,王志前强奸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主办。年10月2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王志前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志前父亲赵某认为量刑过重,向陈冬咨询,陈冬称不服可以上诉,如案件发回重审,再看能否轻判,赵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后该案被发回重审,灵璧县人民法院于年6月7日作出判决,以王志前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王志前强奸案于年1月5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相关书证,证明王志前案件办理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6月7日,该院以犯强奸罪判处王志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大约是年,王志前因强奸被公安机关抓起来了,他请陈冬帮忙,陈冬说等案件到检察院再说。后来,王志前一审被判了10年,他认为判的太重,就问陈冬下一步怎么办,陈冬让他提出上诉,等案件发回重审后再看能否从轻处理,临走时,他送给陈冬两万块钱。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约是年,王志前因强奸被公安机关抓了,赵某找他帮忙,他说等案件到检察院再说。年,王志前案件移送检察院起诉,案件是他办理的,赵某再次找他,请他帮忙。一审王志前被判了10年,赵某认为判的太重,就找他咨询下一步怎么办,他说不服可以上诉,等案件发回重审再看是否能轻判,当天赵某送给他0元钱。
(十二)年3月29日,马敬银交通肇事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马敬银亲戚张某7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8月1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马敬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马敬银交通肇事案于年3月29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刑事判决书,证明年8月10日,该院以马敬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年1、2月份,马敬银因交通肇事被公安机关处理,案件移交到检察院之后,马敬银托他找关系。年上半年的一天,他送给陈冬块钱,请他多关照马敬银案件,尽量从轻处理。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年马敬银交通肇事案是他办理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陈冬没打招呼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7说马敬银交通肇事案移交到公诉科了,并塞给他块钱,让他在案件上给予照顾。
(十三)年2月15日,任某滥用职权案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任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6月7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相关材料,证明年3月30日,该院决定对任某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6月7日,该院以任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明大约在年6月份左右,他因涉嫌渎职犯罪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关照他的案件,得到免处,他送给陈冬块钱。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的一天,任某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他主办。一天,为了让他关照案件,任某送给他块钱。
(十四)年3月28日,马某3诈骗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照顾,马某3通过田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2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被告人陈冬在投案前安排其姐夫将上述3万元退给田某2。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马某3诈骗案于年3月28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证明年2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马某3诈骗案提起公诉。
(3)灵璧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证明年2月27日,该院立案受理马某3诈骗案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左右,马某3说他的案件到检察院了,让他找陈冬照顾一下,不要起诉,,之后的一天晚上,他受马某3之托送给陈冬3万元现金。
(2)证人马某2的证言,证明年3月份左右,田某2打电话让他去拿回3万块钱,说是他父亲马某3通过他送给陈冬的钱,他向马某3核实后,把钱拿了回来。
(3)证人马某3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左右,他因涉嫌诈骗被移送起诉,后来他通过田某2送给陈冬3万块钱。年春节后,田某2通过马某2把这3万元退给了他。
(4)证人汤某2的证言,证明他是陈冬的姐夫,年春节后的一天,陈冬说最近可能会有案件牵扯到他,如果他被组织调查,让他帮忙退给田某20块钱。陈冬被留置后,大概在年2月24日左右,他从家里拿了3万块钱退给了田某2。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马某3诈骗案是他办理的,案件办理过程中,陈冬没向他打招呼说情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一天,马某3诈骗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王某2主办。一天晚上,田某2打电话约他吃饭,吃饭期间,田某2说了马某3案件,希望尽量从宽处理,不要起诉,饭后,田某2送给他0块钱,说是马某3委托他送的。这3万元被他个人开支了,年投案前,他让汤某2把这3万元钱退给了田某2。
(十五)年7月18日,张某8包庇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8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3月14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张某8包庇案于年7月18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取保候审决定书、审查报告、起诉书,证明张某8案件于年3月14日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表,证明该院于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张某8包庇案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8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的时候,他在一起强奸案中做伪证,被起诉到检察院。一天,他约陈冬见面,并送给陈冬块钱,请陈冬关照一下,从宽处理。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张某8包庇案是他办理的,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陈冬没给他打招呼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张某8等人包庇案被移送检察院起诉,案件由王某2主办。一天,张某8打电话约他见面,请他在案件上多关照,并送给他块钱。
(十六)年7月19日,鲁松包庇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帮助不起诉鲁松,鲁松哥哥鲁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3月18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鲁松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鲁松包庇案于年7月19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起诉意见书、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年3月18日该院对鲁松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人证言
(1)证人鲁某的证言,证明他五弟鲁松因涉嫌包庇被移送审查起诉,经咨询,这个案件可以免予起诉,陈冬当时是公诉科长,为了能使鲁松被免予起诉,一天晚上,他到陈冬家中谈了鲁松案件的事,之后,把元现金送给了陈冬。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鲁松包庇案是他办理的,由于情节较轻,最后经检委会讨论作出不起诉决定。他向陈冬汇报鲁松案件时,陈冬没向他打招呼说情或作过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鲁松因涉嫌包庇罪被移送起诉,案件由王某2主办。一天晚上,鲁某到他家,给他说了鲁松案件的事,希望他能给予帮忙,尽量不起诉,他答应了,鲁某临走时送给他块钱。
(十七)年8月28日,许某3职务侵占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助,许某3通过周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一张金额为人民币0元的农商银行卡,并告知了密码,陈冬收卡后,安排其特定关系人亢某将该0元取出。年春节前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关照许某3案件,许某3姐姐许某2再次通过周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现金人民币0元。年7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许某3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许某3职务侵占案于年8月28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周某1、亢某等人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案涉钱款存入、转出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八、九月份的一天,许某2给他谈起她妹妹许某3职务侵占的事,当时许某3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了,许某2想通过他找陈冬帮忙,得到从轻处理。之后的一天晚上,他约陈冬、许某2在一起吃饭,谈了许某3的事,后来许某2委托他送5万块钱给陈冬。不久,陈冬到合肥办事,他也赶到合肥,找机会把存有5万块钱的存折交给了陈冬,并说明是许某3、许某2的一点心意。后来,在年春节前的一天,许某2说再给陈冬送点礼,并给了他5万元现金,他联系陈冬后,陈冬安排亢某把5万块钱拿走了。
(2)证人亢某的证言,证明大约是年9月的一天,陈冬交给她一张农商行卡,说里面是周某1还给他的5万块钱,让她取出来保管。之后,在年春节的时候,陈冬说周某1有5万元钱要还给他,让她去拿,第二天,她到周某1办公室把5万块钱拿回来了。
(3)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8、9月份,许某3因职务侵占被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的一天,她通过周某1约陈冬吃饭,吃饭时谈了许某3的事;不久后的一天,她交给周某15万元现金,让周某1送给陈冬。后来,周某1打电话说在合肥把5万元钱送给陈冬了。年2月,她又委托周某1转送给陈冬5万元,请陈冬尽快处理许某3案件。
(4)证人许某3的证言,证明年她因职务侵占被移送起诉,陈冬负责办理该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许某2通过周某1认识了陈冬,为了避免受到不公正对待,并得到从轻处理,她让许某3出面送礼打点。不久,许某2说钱已经交给周某1了,事情正在办理。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许某3职务侵占案分给他办理时,陈冬说这个案件比较有影响,让他认真审查,这个案件后来经过检委会讨论,做出了存疑不诉决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陈冬只是过问了一下案情,案件是正常办理的。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约是年9月初,许某3案移送到了检察院,案件主办人是王某2,不久的一天,他送孩子去合肥上学,周某1知道后,也赶到合肥,安排他和许某3、许某2在一起吃了饭。第二天,周某1送给他一个存有5万元的银行卡,说是许某3的一点心意,后来,他让亢某把钱取出保管。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周某1打电话约他吃饭,并拿出5万块钱送给他,当时不方便,他没拿,第二天,他让亢某拿回了这5万元。
(十八)年9月,汤魏伟因涉嫌强奸被灵璧县公安局上网追逃,汤某1在其子汤魏伟投案前,为了能使案件在审查起诉时得到陈冬的关照,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10月28日,汤魏伟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主办。年1月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汤魏伟犯强奸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汤魏伟案于年10月28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1月6日,汤魏伟因犯强奸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证人汤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9月的时候,他儿子汤魏伟因为强奸被公安机关追逃,他准备带汤魏伟投案前的几天,找到陈冬,希望案件到公诉科后给予关照,从轻处理,并送给陈冬块钱。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他和汤某1很早就认识了,大概在年的一天,汤某1说汤魏伟涉嫌强奸被上网追逃,他准备让汤魏伟投案,并请他在案件到公诉科时给予关照。当时,他也建议汤魏伟投案,并表示会尽量关照,之后,汤某1把元现金塞给了他。
(十九)年3月26日,王华淑职务侵占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为了让陈冬在王华淑案件上给予关照,王华淑的丈夫许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半个月后,许某1又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7月22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王华淑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王华淑职务侵占案于年3月2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年7月22日,该院对王华淑职务侵占案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许某1的证言,证明年下半年,王华淑因职务侵占被移送审查起诉,陈冬负责办理此案,为了得到陈冬关照,一天下午,他到陈冬办公室送给陈冬2万元现金。过了半个月,他心里还是不踏实,就于一天傍晚去了陈冬家,送给陈冬3万元。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王华淑职务侵占案是他负责办理的,案件分给他时,陈冬说案件比较有影响,让他仔细办理,重点审查是否构成犯罪。这个案件后经检委会讨论做出了不诉决定。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下半年,王华淑职务侵占案移送审查起诉,王某2负责办理此案。之后,许某1为了得到他的帮助,分两次一共送给他5万块钱。
(二十)年6月4日,王力、王某4妨害公务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晚上,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4和哥哥王某3到陈冬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9月12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4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王力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王力、王某4妨害公务案于年6月4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查表、审查报告,证明年7月,该院决定对王力、王某4妨害公务案提起公诉。
(3)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刑事判决书,证明年9月12日,该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王某4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王力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11月份,他妹妹王某4、侄子王力等人因为妨害公务被公安局查处,案件起诉到检察院之后,大概在年6月份的一天,他去了陈冬家,把案件的事给陈冬家属李某1说了一下,并请陈冬多关照,之后把块钱给了李某1。过了几天,他见到李某1,李某1说已经给陈冬说过了,之后,这个案件就搁置了,到年才进入审判程序。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11月份,她和王力等人因妨害公务被查处,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她和王某3在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到陈冬家送给陈冬块钱。
(3)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左右,王某3和一个女的去了她家,说有一个案件请陈冬帮忙,临走时,硬塞了块钱给她。后来,她把事情说给陈冬听了,钱也交给陈冬了。
(4)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年王力、王某4妨害公务案由他办理,该案后来被提起公诉,王力、王某4等人也被依法判决。案件办理期间,陈冬只是问了一下案情,没有打招呼说情。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当时他不在家,王某4和王某3到他家给李某1说了案件的事,并放了元现金在他家,李某1没推辞掉。后来李某1把情况给他说了,把王某4送的元钱也给他了。
(二十一)年6月11日,晏荣富、熊洪超等五人寻衅滋事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晏荣富等人委托赵某找陈冬帮忙关照案件,并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将该案退回灵璧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晏荣富、熊洪超等人寻衅滋事案于年6月11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退案材料,证明该院认为晏荣富、熊洪超等人寻衅滋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于年8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年,晏荣富等五人寻衅滋事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当时要把这几个人收监,晏荣富父亲晏某找到他,让他帮忙找陈冬协调,不要把这几个人收监,并从轻处理这个案件。之后,他联系了陈冬,说了他们的想法,并于第二天到陈冬办公室把晏荣富等人凑的5万元钱送给了陈冬。
(2)证人晏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的时候,他儿子晏荣富和熊克、熊晏飞、熊洪超、解小弃五人涉嫌寻衅滋事,为了让陈冬关照这个案件,除解小豹家之外,他们四家凑了5万块钱通过赵某送给了陈冬。
(3)证人熊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他儿子熊洪超等人涉嫌寻衅滋事,他们商量后凑了5万块钱交给赵某,让他送给陈冬。后来因为这件事没人再找他们,只是熊洪超后来又惹事,被判了六个月。
(4)证人熊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的时候,他儿子熊晏飞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为了找人帮忙关照案件,他们五家凑了5万块钱,通过赵某转送给了陈冬。
(5)证人熊某3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的一天,因为他孩子寻衅滋事,他拿元委托赵某送给了陈冬。
(6)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年晏荣富等人寻衅滋事案是她办理的,她初步审查案件材料后,给陈冬汇报了案件情况,并说准备把该案提起公诉,陈冬说这个案件不急,先放放,几个嫌疑人取保候审期限快到时,她把审查报告又拿给陈冬签字,陈冬让她再等等,后来,她调到其他岗位了,直到年,科里清理积压案件,她把该案交给张某5了。
(7)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晏荣富案件具体办理情况他不清楚,年他接手公诉科工作后,清理积案,邱某将该案拿出来汇报。经研究,该案不符合起诉条件,已退回公安局处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晏荣富等五人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该案是邱某办理的,他当时是公诉科科长。一天上午,赵某到他的办公室,说晏荣富等五人是他本村的,希望能从轻处理,不要收监,说话过程中,赵某把一个装有5万元钱的信封放到他的抽屉里,他说会尽量帮忙的。
(二十二)年6月29日,魏巍容留卖淫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岳某分两次送给被告人陈冬计人民币0元。年9月2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魏巍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年3月20日,魏巍妻子郑丽丽容留卖淫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郑丽丽案件中给予帮助,岳某在陈冬办公室送给被告人陈冬一台手持式摄像机。年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郑丽丽不构成犯罪为由将案件退回灵璧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魏巍容留卖淫案于年6月29日移送灵璧县检察院,郑丽丽容留卖淫案于年3月20日移送灵璧县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退卷一览表、审批表,证明年8月31日,郑丽丽案因不构成犯罪被退卷到灵璧县公安局。
(3)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9月29日,魏巍因容留卖淫罪被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他原来是灵璧县公安局民警,“金水源”、“水云天”洗浴中心都是以魏巍的名义登记注册的,实际经营人是他。年5月24日,“金水源”和“水云天”洗浴中心因容留妇女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到,魏巍被立案侦查。年7月底的一天上午,魏巍容留卖淫案移送到检察院,为了案件办理的保险一些,不暴露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他送给陈冬1万块钱。年8月上旬,魏巍案件还在公诉科,为了稳妥起见,确保事情顺利,他又送给陈冬1万块钱。过了一段时间,郑丽丽容留卖淫案也移送到了检察院,他又送给陈冬一台价值六七千元的东芝牌手持式摄像机。
(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年魏巍容留卖淫案由他负责办理,这个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了公诉,另外,他审查发现郑丽丽不构成犯罪,案件退回公安机关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魏巍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移送起诉,案件由孟某主办,之后,岳某为取得他的关照,分两次送给他2万元现金。过了一段时间,郑丽丽容留卖淫案也移送起诉了,案件也是孟某办的,之后的一天,岳某送给他一台新东芝牌手持式摄像机。魏巍和郑丽丽案件他没提供帮助,岳某送的2万块钱他开支了,摄像机用坏后扔了。
(二十三)年8月26日,王某5故意伤害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晚上,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照顾,王某5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5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5作出不起诉决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王某5故意伤害案于年8月2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不诉决定书,证明年5月9日,该院对王某5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9月份,他和别人打架,致对方轻伤,达成调解协议后他被取保候审,后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他就想找陈冬帮忙。年9月份的一天,他约陈冬吃饭,请陈冬从轻处理,之后塞给陈冬块钱,陈冬收下了。大概过了一二个月,检察院对他作出不起诉决定。
(2)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年王某5故意伤害案件是她办理的,王某5犯罪情节较轻,经检委会研究,作出了不诉决定。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王某5故意伤害案起诉到了公诉科,之后的一天晚上,王某5约他吃饭,请他在案件上给予照顾,并送给他块钱。
(二十四)年9月17日,冉某寻衅滋事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冉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和两瓶精装九五至尊白酒。年2月27日,该案被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冉某寻衅滋事案于年9月17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证明冉某一案,公诉机关于年2月27日向该院提起公诉,至年3月13日该案处于审理期间。
2、证人证言
(1)证人冉某的证言,证明年,他寻衅滋事案被移送到检察院,他被取保候审之后,在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找陈冬说了案件的事,并请他关照一下,陈冬同意了,之后他送给陈冬两瓶精装洋河九五至尊白酒和元现金。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冉某寻衅滋事案是他负责办理的,经过陈冬同意给冉某办了取保候审手续,案件办理过程中,陈冬没有向他打招呼说情或作出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时候,冉某寻衅滋事案移送到公诉科,年农历8月15日前的一天上午,冉某送给他两瓶精装九五至尊白酒和元现金,元钱被他开支了,酒被他喝了。
(二十五)年10月8日,葛某、张某7志等人赌博案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被告人陈冬承办,后将该案一直积压。年4月11日,张某7志因涉嫌危险驾驶和寻衅滋事犯罪又被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由陈冬办理并与原赌博案并案。在审查起诉期间,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帮助,张某7志的哥哥张某7飞送给被告人陈冬两张面值元的超市购物卡。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某7志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葛某、张某7志等人赌博案于年10月8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年4月11日,张某7志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被移送至该院。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皖13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某7志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年7月1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在他办理张某7志案件时,收了张某7志的哥哥张某7飞送的两张元面值的购物卡。事情起于年,当时葛某、张某7志等人赌博案件由他承办,办理期间王某1送给他一部苹果5手机,案件一直积压在他手里,没有办理。年,张某7志又涉嫌寻衅滋事和危险驾驶被移送起诉,检察院研究决定两案合并由他办理,之后的一天,朋友请客,他和张某7飞都在场,饭后,张某7飞开车送他回家,途中,张某7飞让他多关照张某7志案件,并送给他两张面值元的购物卡。
(二十六)年10月8日,葛某、张某7志等人赌博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承办,之后,一直积压未办理。年4月11日,张某7志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犯罪被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葛某案件上给予从轻处理或不起诉,张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10月23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上述两案并案提起公诉,之后,陈冬将收受的3万元退给张某1。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葛某犯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葛某等人赌博案于年10月8日移送灵璧县检察院;年4月11日,又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移送张某7志案件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皖13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葛某犯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年7月1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夏季的一天,葛某说几年前赌博的事又因张某7志犯罪被掀起来了,请他找陈冬说说情,并交给他3万块钱去活动活动。当天,他就到陈冬家把这3万块钱送给了陈冬,请他帮忙。到年11月份的时候,葛某被逮捕了,他打电话问陈冬怎么回事,陈冬说葛某依法应当逮捕。又过了一个星期左右,陈冬把3万块钱退给了他。
年1月初的时候,公安局找他问话,他把给陈冬送钱的事说了,之后,陈冬在春节前找过他两次,让他不要说送钱的事。。春节期间,他在湖北,陈冬又打电话找他,说要把钱退给他;初十那天,陈冬退给他7万元钱,其中3万元是借他的,另外4万块钱是为张文刚案件送的钱。
(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大概是年9、10月份的一天上午,解某通知他到检察院问话,当时他和张某1在一起,就把事情给张某1说了,张某1说和陈冬熟,可以找陈冬为他说情,并提议他送3万块钱给陈冬。几天后,他把3万块钱交给张某1。不久,张某1告诉他没事了,但时间不长他就被逮捕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年初,葛某等人开设赌场案件被他并案起诉,案件是他主办。一天,张某1约他见面,说葛某是他朋友,能否从轻处理或不起诉,他说只能尽量帮忙,之后,张某1送给他3万块钱。这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张某1以打听情况为名,表达了让他退钱的意思,几天后,他把3万块钱退给了张某1了。
(二十七)年10月17日,邵某非法拘禁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帮忙使该案不被起诉,邵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3月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邵某非法拘禁案于年10月17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年11月30日该院就邵某非法拘禁案提起公诉。
(3)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证明该院于年3月1日以邵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证人证言
(1)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年底,他因非法拘禁被移送起诉,之后,他多次找陈冬咨询案件方面的事,为了得到从轻处理,一天,他到陈冬办公室送给陈冬元钱。
(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邵某非法拘禁案在他名下办理,,由张晴负责审查,张晴走后,案件交给他了,他走后交给陈冬了,案件是正常办理的,最终也起诉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底的一天,邵某非法拘禁案被移送审查起诉,之后,邵某找他了解案件情况,并送给他块钱,后来这个案件到年才提起公诉。
(二十八)年11月27日,周某2故意伤害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周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5月2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某2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周某2故意伤害案于年11月27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等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5月23日,该院以周某2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底的时候,他故意伤害案件被移送起诉到公诉科,之后,在一天中午快下班的时候,他到检察院门口送给陈冬1万元钱。
(2)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11月份,他接到周某2故意伤害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他拿出提起公诉意见,多次找陈冬签批,但陈冬一直让他等,并说如何处理听他安排。年初,陈冬不再担任公诉科长,他将该案提起公诉。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年的一天,周某2故意伤害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朱某4办理的,之后周某2送给他1万元现金,这1万元后来被他开支了。印象中周某2案件拖了几年,他从公诉科离开后才被提起公诉。
(二十九)年2月16日,胡某敲诈勒索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照顾,胡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6月20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胡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胡某敲诈勒索案于年2月1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证明年6月4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将胡某案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6月20日,胡某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该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检察院通知他的案件已经移送起诉了,之后他约陈冬吃过饭,并在一天晚上送给陈冬块钱,让陈冬帮忙,尽量不要提起公诉。
(2)证人李某5的证言,证明年胡某敲诈勒索案件是她办理的,这个案件是按程序正常起诉的,期间,陈冬没向她打招呼说情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一天晚上,胡某打电话约他见面,见面后,胡某让他多帮忙照顾,尽量不要起诉,并送给他元现金。
(三十)年3月29日,陈员员赌博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陈员员案件上给予照顾,陈员员父亲陈某1通过杨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8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陈员员犯赌博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陈员员赌博案于年3月29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8月2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陈员员拘役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证人证言
(3)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3月份,他接到陈员员赌博案件,起诉前他向陈冬汇报,陈冬说这个案件等等再起诉,因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他提出必须起诉,在他的坚持下,陈冬同意起诉,后因陈员员不到案,法院作退卷处理,年,检察院再次对陈员员案提起公诉。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陈员员赌博案被移送到公诉科审查起诉,朱某4主办此案。一天早晨,杨某2电话约他见面,见面后,杨某2说陈员员是他朋友的亲戚,希望他帮忙,不要收监,然后,杨某2给他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他收下了。
(三十一)年8月19日,田某4故意伤害案被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帮忙调解此案,使田某4不被起诉,田某4父亲田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后经陈冬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4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4月19日,公安机关根据陈冬口头撤案通知将该案撤回。年4月19日,田某4又因涉嫌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犯罪,被公安机关并案移送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同年11月19日该院以田某4涉嫌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年2月19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有罪判决。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田某4故意伤害案于年8月19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呈请撤回案件报告书,证明年4月19日,该局接陈冬称田某4案达不到起诉条件,要求该局撤案的口头通知后同意撤回该案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证明该院于年11月19日就田某4等人聚众斗殴案提起公诉的相关情况。
(4)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案件审判流程管理情况表,证明年11月20日该院立案受理田某4等人聚众斗殴案,年2月19日,以聚众斗殴罪判处田某4有期徒刑三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田某3的证言,证明年底,田某4伤害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田某1找到他,想请他找陈冬帮忙调解,以便案件能得到好的处理结果。后来,他带田某1去了陈冬办公室,说明来意后,陈冬答应尽量进行调解,之后的事他没参与。
(2)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明年田某4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因对方要求赔偿数额较大,未达成协议,后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他通过田某3认识陈冬后,请陈冬进一步调处,以求有好的处理结果,并送给陈冬1万元现金。后来在陈冬的调解下,他们和对方达成了协议,田某4也没被起诉。
(3)证人田某4的证言,证明年4月份,他因为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在看守所被关了50多天后他被取保候审。他被取保候审是因为陈冬帮忙和关照,为表示感谢,他在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送给陈冬块钱。
(4)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8月份,他接到田某4故意伤害案件,田某4是公安机关取保直诉,在侦查阶段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在法定期限内,他拿出提起公诉的意见,并按规定交由陈冬签批,陈冬说案件正在调解中,让他暂缓起诉,之后他又多次向陈冬汇报,提出要求公诉的意见,但陈冬一直要求他暂缓处理。大概在他第一次向陈冬汇报提起公诉意见之后约半年的一天,陈冬交给他一份调解协议和收条,内容大致是田某4赔偿被害人15万元,被害人不再追究田某4的法律责任。他核实协议和收条内容真实性之后,又向陈冬请示该案如何处理,陈冬说等等再说。年5月份,他到外地挂职之前,再次向陈冬请示该案如何处理,陈冬仍然说缓一缓。
年1月份,陈冬不再主持公诉科工作,公诉科由他全面接手,他发现有一批包括田某4故意伤害案在内的积案需要处理,就及时向院领导做了汇报,后经研究,鉴于田某4一案系轻伤害案件,并且已经达成协议并取得谅解,就决定建议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并由陈冬负责该事。之后过了一段时间,田某4案办案民警马**到检察院将该案卷宗材料及调解书、收条借走。又过了两天,马**说向局领导汇报后,公安局准备将该案撤回,第二天,交来一份由公安局局领导签批的撤回田某4案的撤回意见书。大概在年下半年,公安机关通知田某4又涉嫌聚众斗殴,并且其年故意伤害案没有撤案,之后,于年将田某4故意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一并移送审查起诉,该案现已提起公诉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田某4故意伤害案移送到了检察院,当时田某4被取保候审,案件由张某5办理。一天上午,他同学田某3带着田某1到他办公室,向他打听田某4案件,谈话中他了解到田某4案件在公安局没调解好,他们找他主要是想让他帮忙调解,使田某4不被起诉,他答应了。后来经他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他把调解协议交给张某5,让张某5准备不诉或者退回公安机关材料等待汇报。他在调解案件期间,田某1到他办公室送给他1万块钱,田某4案件后经研究决定退回公安局处理。田某4案件调解后,当年中秋节前的一天,田某1让田某4在钟灵广场路边送给他元钱。田某1和田某4送他的1元钱被他个人开支了,这个案件通过他协调,双方自愿达成调解,他积极给院领导汇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院里也研究同意将该案退给公安局处理。后来听说田某4再次涉嫌新的犯罪,被并案起诉。
(三十二)年10月18日,王某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5送给陈冬苹果4手机一部。年8月31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以该案不构成犯罪为由将案件退回灵璧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补充侦查审批表、退卷函、补充侦查登记表及审批表,证明年8月31日,该院经研究认为王某5非法占有农用地案不构成犯罪,将案件退回灵璧县公安局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10月份,他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被移送起诉,他就想找陈冬帮忙,之后的一天,他送了一部苹果4手机给陈冬,陈冬收下了,后来他没有受到审判,应该是陈冬从中帮忙了。
(2)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年王某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是他办理的,接到案件后,经过审查,发现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他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了两次,之后,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冬时任公诉科科长,他向陈冬汇报要把此案提交讨论,陈冬让他等等再说。大概在年,他把王某5案件向院、科负责人进行了汇报,后经研究,决定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他和王某5是老乡,王某5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是朱某4办理的。年的一天,王某5说自己是冤枉的,让他帮忙,临走时,王某5送给他一部新的黑色苹果4手机。该案后来退回公安局处理,王某5送的手机被他家人用了。
(三十三)年11月7日,金路聚众斗殴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张某5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关照金路案件,金路父亲金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4月21日,灵璧县人民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金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金路聚众斗殴案于年11月7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案件审批表,证明年12月15日,该院决定对金路等人聚众斗殴案提起公诉及对各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3)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4月21日,该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金路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金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年11月份,金路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案件起诉到公诉科后,他找到陈冬,让他尽量从宽处理,并送给陈冬块钱。
(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年金路聚众斗殴案是他办理的,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陈冬没向他打过招呼说情。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一天,金路聚众斗殴案被移送起诉,案件是张某5主办的。一天,金某1到办公室找他,说了金路的案件,请他多关照,并送给他元钱。
(三十四)年3月24日,张健组织淫秽表演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张健案件上给予关照,张健父亲张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5月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健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张健组织淫秽表演案于年3月24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批表、审查表,证明年4月23日张健组织淫秽表演案被该院提起公诉。
(3)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5月6日,该院以被告人张健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年,张健因为组织淫秽表演被查处,年案件移送起诉,上半年的一天,他带着元现金去了陈冬办公室,给陈冬说了案件的事,请他帮忙,尽量从轻处理,之后把元现金送给了陈冬。
(2)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明年张健组织淫秽表演案是他负责办理的,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陈冬没向他打过招呼说情。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上半年的一天,张某2到办公室找他,说张健的案件已经移送到公诉科了,让他照顾一下,说完后,张某2拿出元现金放在他办公桌抽屉里。
(三十五)年4月2日,陈一龙容留他人吸毒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陈一龙案件上给予照顾,高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7月13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陈一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陈一龙容留他人吸毒案于年4月2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7月13日,该院以陈一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证人证言
(1)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年7月,陈一龙容留他人吸毒被抓,陈一龙家人找他帮忙,并交给他块钱。一天上午,他到陈冬家说了陈一龙的事,并把元钱送给了陈冬。
(2)证人陈某3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初,陈一龙因为容留他人吸毒被抓,当年6、7月份,他交给高某块钱让他找人帮忙。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的时候,陈一龙容留吸毒案被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他办理。一天,高某约他见面,见面后高某让他照顾一下,尽量不起诉,并送给他块钱。
(三十六)年5月26日,李华强寻衅滋事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李华强案件上给予关照,李华强父亲李某2通过宋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6月1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李华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李华强寻衅滋事案于年5月2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6月16日,该院以李华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李华强因寻衅滋事被逮捕后,他请宋某1找陈冬帮忙。年上半年的一天,他交给宋某1元钱让他送给陈冬。
(2)证人宋某1的证言,证明年的上半年的一天,李某2让他找陈冬帮忙关照一下李华强案件,并交给他元现金。当天晚上,他和陈冬在一起吃饭,饭前,他把元现金交给了陈冬,并说是李某2让他送的,请他多帮忙,从轻处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宋某1是他同学,李华强寻衅滋事案由朱某4负责办理,大概在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宋某1送给他块钱,说李华强是他好朋友的孩子,让他关照一下。
(三十七)年12月14日,张文刚寻衅滋事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给张文刚办理取保候审并在案件上从轻处理,张文刚的弟弟张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春节前,张某1又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年7月5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年2月,陈冬得知张某1被公安机关传讯后,害怕组织调查,将收受的0元退还给张某1。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张文刚寻衅滋事案于年12月14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万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7月5日,该院以张文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9月份,张文刚因寻衅滋事罪被关押,年12月份的一天,他到陈冬家送给陈冬3万块钱,请陈冬想办法给张文刚办理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处理。送钱之后,张文刚还是没能出来;大概到了年春节前,他又送给陈冬1万元。年1月初,公安局找他问话,他交待了给陈冬送钱的事,之后,陈冬联系他,让他不要说送钱的事。春节后,陈冬在年初十退给他7万块钱,其中3万元是借他的,4万元是退给他的。
(2)证人孟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1月份,他接到张文刚案件,该案按照法定程序提起公诉,在该案办理过程中,陈冬没有向他打过招呼说情或作特殊安排。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张某1因为张文刚寻衅滋事案先后送给他3万元、1万元,后来因为葛某案件又送给他3万元。因葛某案件张某1送的3万元,在案件到法院不久后他就退给张某1了。初,他听说张某1被叫到公安局问话,害怕因为张某1给他送4万块钱出事,就把张某1喊到住处和他串供,并退给张某17万块钱。
(三十八)年9月16日,张亮寻衅滋事案被灵璧县公安局移送至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朱某1送给陈冬五张面值均为人民币元的购物卡。年4月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张亮寻衅滋事案于年9月1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4月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张亮犯寻衅滋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二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张亮因为寻衅滋事被公安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为了让陈冬在张亮案件上给予关照,从轻处理,他从茂和超市买了五张面值元的购物卡并在年春节前的一天通过亢某送给了陈冬。
(2)证人亢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春节前的一天早晨,陈冬说有个朋友要给他表达点心意,让她到公安局宿舍西边路口找这个人,见面后,那个人交给她五张面值元的茂和超市购物卡,后来这五张卡都交给了陈冬。
(4)证人解某的证言,证明年张亮寻衅滋事案件是由他办理的,年初提起公诉,张亮被判刑。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陈冬已经不是公诉科科长了,也不分管公诉科,陈冬没就该案向他打招呼说情或作特殊安排。
(5)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张亮寻衅滋事案一审是解某办理的,张亮等人上诉发回重审后由他办理,对于此案的办理,陈冬没有打招呼或做出特殊安排。
二、关于徇私枉法的事实
被告人陈冬在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科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法长期搁置公安机关于年4月至年7月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7件,至本案案发,仍搁置案件14件。期间,被告人陈冬非法收受上述案件当事人或相关关系人财物,总计人民币8元、购物卡元、苹果5手机一部、玉溪香烟2条,徇私枉法致使陈畅、叶某2等18人多年不受追诉,其中涉案人员张某10、王某12、张某7志3人在案件被搁置期间又犯新罪。案发后,被告人陈冬家人将上述涉案钱款退到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具体事实如下:
(一)年4月28日,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付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付某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付某案于年4月21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年12月2日该局决定对付某重大安全事故案立案侦查,年4月15日制作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情况。
2、证人付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的时候,他的一名工人在工作期间摔死了,他涉嫌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来案件移送到检察院,陈冬是案件承办人。之后的一天,他到陈冬办公室说了案件的事,请陈冬关照,并送给陈冬元现金,后来陈冬及其他人都没再因该案找过他。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付某重大责任事故案移送起诉后的一天,付某到办公室找他,让他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不要收监,并塞给他一个装有元现金的信封。付某案件他没有依法及时办理,被积压下来,直到他被留置,付某也没被追诉。
(二)年5月19日,张某9容留卖淫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张某9同杨某1一起到陈冬家中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在案件上提供帮助。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张某9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9的证言,证明年4月,他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后案件移交到检察院。大概在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杨某1一起去陈冬家说了案件情况,请陈冬照顾一下,并送给陈冬块钱,后来他的案件一直没有处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的一天晚上,杨某1和张某9送给他块钱,请他关照张某9案件。后来张某9案件一直被他积压,到他被留置前也未被追诉。
(三)年8月12日,李昆聚众斗殴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李昆父亲李某3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年10月,李某3再次送给被告人陈冬元购物卡,陈冬答应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李昆至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李昆等人聚众斗殴案于年8月12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年9月6日该局决定对李昆等人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年7月29日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年夏天,李昆聚众斗殴被公安机关查处后移送检察院起诉,之后的一天,他送给陈冬元钱。当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他又送给陈冬元购物卡。给陈冬送钱和购物卡之后,李昆案件就没再继续处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李昆聚众斗殴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他办的。之后的一天,李某3约他见面,见面后送给他块钱,请他关照李昆案件。之后,大概在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李某3又送给他元购物卡。李某3案件后来一直被他积压,到他留置时也没办理。
(四)年11月26日,陈畅抢劫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陈畅母亲陈某2先后两次到陈冬家中,请求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从轻处理,并在第二次到陈冬家时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陈冬答应尽量关照。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陈畅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陈畅案于年11月26日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该局于年10月26日对陈畅抢劫案立案侦查,年11月18日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的时候,陈畅抢劫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他承办的。不久后的一天晚上,陈某2找他,让他帮忙从轻处理。不久,陈某2又到他家,还是想请他在陈畅案件上帮忙,并送给他两万块钱。陈畅案件后来一直被他积压,直到他被留置也没处理。
(五)年3月3日,宋某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宋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宋某2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该局于年11月23日对宋某2案立案侦查,年3月2日制作起诉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宋某2证言,证明大概在年,他买了一辆小偷偷的汽车,年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和陈冬说了案件的事,请他帮忙,之后把块钱装到陈冬口袋里,后来因为这件事没人找过他。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宋某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移送到公诉科,不久后的一天晚上,宋某2给他说了案件的事,让他帮忙从轻处理,并送给他块钱,之后,宋某2案件一直被他积压,到他被留置也没处理。
(六)年4月28日,朱某5非法行医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彭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朱某5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朱某5非法行医案于年4月28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该局于年8月6日对朱某5案立案侦查,年4月10日移送起诉。
2、证人证言
(1)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明他和陈冬是同学,朱某5非法行医被移送审查起诉后,陈冬负责该案,不久后的一天晚上,他到陈冬家说了朱某5的事,请陈冬帮忙不要收监,从轻处理或不起诉,并把元钱送给了陈冬。
(2)证人朱某5证言,证明年8月,她因非法行医被查处,为了得到陈冬关照,她让彭某1给陈冬送了元钱。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朱某5非法行医案移送到公诉科,他负责该案。之后的一天晚上,彭某1到他家,说朱某5是他姨,希望他能帮忙不起诉,临走前彭某1将装有元钱的信封放在他家茶几上。后来朱某5非法行医案件被他积压下来,致使朱某5到他被留置前也未被追诉。
(七)年6月15日,孙玮抢劫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孙玮父亲孙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孙玮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孙玮抢劫案于年6月15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年6月30日该局决定对孙玮抢劫案立案侦查,年6月12日制作起诉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孙某1的证言,证明年,孙玮抢劫案被移送到了检察院,之后,他找到陈冬,说了案件的事,并往陈冬口袋里塞了块钱,请他关照一下,陈冬推辞一下就收下了,后来孙玮案件一直没处理,应该是陈冬帮忙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孙玮抢劫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他承办的。不久后的一天,孙某1到办公室找他,让他关照一下,从轻处理,不要收监,并送给他块钱。后来这个案件一直被他积压,到他被留置也没处理。
(八)年7月7日,王某7敲诈勒索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王某7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王某7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王某7等人敲诈勒索案于年7月7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年4月15日该局决定对王某7等人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年7月6日制作起诉书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7的证言,证明年4月份,他因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后,大概在7月份的一天,他请陈冬吃饭,饭后送陈冬回家途中,说了案件的事,请陈冬从轻处理,并送给他块钱,后来他的案件没被处理。
(2)证人王某8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王某7承包拆迁工程,拆迁时发生打架,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对他们立案查处,后来这件事没有处理结果,也没人找过他。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的时候,王某7敲诈勒索案移送到公诉科,是他承办的。一天,王某7找他,希望从宽处理,不要收监,尽量不起诉。不久后的一天,王某7约他吃饭,饭后送给他块钱。王某7案件后来被他积压,到他被留置前王某7也未被追诉。
(九)年1月22日,许某4、王某9等人赌博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朱某2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许某4等人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证人证言
(3)证人许某4证言,证明大概在年,他因赌博被公安局查处,后来,检察院通知他去问话,他托王涛找关系。没过几天,王涛说他的事已经找人说好了,花了块钱,之后,他的事就一直没再处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许某4等人赌博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他承办的。之后的一天,朱某2到办公室说了许某4等人赌博的事,让他照顾一下,朱某2临走时塞了一个装有元现金的信封给他。这个案件从年一直被他积压,直到他被留置,许某4、王某9等人也没被追诉。
(十)年8月26日,陈波伪造公司印章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陈波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陈波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2、证人的陈波证言,证明年5月份,他因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公安局查处,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他通过朋友朱玉请陈冬吃饭,饭前,他给陈冬说了案件情况,并把元现金塞给了陈冬。后来,他的案件一直没处理,也没人找过他。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时候,陈波伪造公司印章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他承办的。不久后的一天晚上,陈波通过朱玉约他吃饭,饭前陈波给他简单说了案件的情况,希望他多多关照,说完塞给他元现金。陈波案件被他积压下来,到他被留置前也未被追诉。
(十一)年2月3日,范某容留卖淫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范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范某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范某容留卖淫案于年2月3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该局于年1月28日对范某容留卖淫案立案侦查,年1月28日制作起诉书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1月份,他因容留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他送给陈冬块钱,请陈冬帮忙,从轻处理。后来他容留卖淫案一直都没处理。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年的时候,范某容留卖淫案件移送到公诉科,是他承办的。不久后的一天下午,范某约他见面,让他从轻处理,之后塞给他元现金。后来范某案件被他积压下来,到他被留置前范某也未被追诉。
(十二)年6月20日,陈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陈某4通过钱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陈某4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陈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于年6月20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该局于年4月14日对陈某4案立案侦查,年6月10日制作起诉书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钱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陈某4因虚开增值税发票被查处,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陈某4托他找陈冬说情送礼。一天早上,他约陈冬见面,送给陈冬1万块钱。
(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年他虚开增值税发票案移送到检察院之后,他通过钱某送给陈冬1万元钱。之后,就没有任何人因为这个案件找过他,也没有处理结果。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陈某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起诉到公诉科,案件是他承办的。之后的一天早上,钱某约他见面,见面后,钱某请他多关照,不要把陈某4收监,然后塞给他一个装有1万元现金的信封,他收下了。后来这个案件一直被他压在手里没有处理。
(十三)年8月16日,张某10故意伤害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高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之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搁置,期间,张某10又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年10月29日,张某10寻衅滋事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二案被并案提起公诉。年1月1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10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起诉意见书,证明张某10案件于年8月16日、年10月29日移送起诉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灵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1月14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某10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10的证言,证明大概年8月份左右,他故意伤害案移送到检察院,因为害怕被收监,就托高某找陈冬说情,并通过高某送给陈冬块钱。之后,过了两个月左右,他又涉嫌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法院合并判处他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
(2)证人高某证言,证明大约年,张某10伤害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案件负责人是陈冬,张某10父亲张某12找到他,让他找陈冬说说,尽量从轻处理不起诉。后来,张某12给他块钱让他转送给陈冬,他联系陈冬后,把块钱送给了陈冬。后来张某10因为再次打架被判刑。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他大约年,张某10故意伤害案移送到公诉科,之后的一天,高某说张某10是他亲戚,希望他不要把张某10收监,从轻处理,并于其后送给他块钱。后来,张某10故意伤害案被他积压了一年多,致使张某10又犯新罪。
(十四)年2月9日,叶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叶某2的父亲叶某1先后两次到陈冬办公室,请求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并在第二次去陈冬办公室时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叶某2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叶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于年2月9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证明该局于年3月18日对叶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立案侦查,年2月7日制作起诉书意见书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明年2月份左右,叶某2因过失致人死亡被移送检察院起诉,有一天,他到陈冬办公室咨询叶某2案件情况,为了让陈冬在他儿子案件上给予关照,之后的一天,他送给陈冬块钱。后来没有人因为这个案件找过叶某2。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叶某2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案件是他办理的。之后的一天,叶某1给他说了案件的情况,想让他尽量不起诉,过了几天,叶某1再次到他办公室,送给他元现金。叶某2案件被他积压下来,直到他被留置也没处理。
(十五)年2月23日,王某12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对王某12给予关照,王某10送给被告人陈冬玉溪烟二条,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期间,王某12又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年6月26日被移送审查起诉。年8月6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王某12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年12月14日,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12等人故意毁坏财物案以涉嫌犯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年1月2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王某12非法拘禁罪判决的缓刑部分,与寻衅滋事罪并罚,判处王某12有期徒刑一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王某12等人故意毁财案于年2月23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年8月6日,该院以王某12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3)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证明年1月21日该院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12有期徒刑一年。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0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7月,王某12因为毁坏财物被查处,案件移交检察院之后,他给陈冬说了王某12的事,请求陈冬在案件上给予照顾,从轻处理,并送给陈冬两条玉溪烟。后来王某12的案件一直没有提起公诉。
(4)证人王某12证言,证明大概年8月份,他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公安局拘留,后被取保候审,之后,一直没人再因此事找过他。年3月4日,他又因非法拘禁被监视居住。年8月6日,灵璧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年1月,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把他之前故意毁坏财物的案件提起公诉,灵璧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他有期徒刑六个月。
(5)证人林某证言,证明大概年9月,他和王某12等人因为故意毁坏财物被查处,取保候审之后至年11月份都没人因这件事找过他。
(6)证人姬某证言,证明大概在年6月份,他和王某12等人将王**的汽车玻璃打碎,因此被查处,取保候审后,案件一直没有处理;年4月20日,他又因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之后,司法机关发现他毁财案件也没判决,年2月,他因犯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在年底,王某12故意毁坏财物案移送到公诉科,该案由他办理。之后的一天,王某10找他,请他关照王某12案件,并送给他两条玉溪烟。后来他把王某12故意毁财案件积压了多年,致使王某12又犯新罪。
(十六)年10月8日,葛某、张某7志等人赌博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对葛某给予关照,王某1送给被告人陈冬苹果5手机一部,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期间,张某7志又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犯罪,于年4月11日被移送审查起诉,后二案被并案提起公诉。年2月11日,灵璧县人民法院以赌博罪判处葛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张某7志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起诉书意见书,证明葛某、张某7志等人案件于年10月8日移送灵璧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相关情况。
(2)灵璧县人民法院()皖刑初号刑事判决书、()皖13刑终号刑事裁定书,证明年2月11日,该院以葛某犯赌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以张某7志犯赌博罪、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年7月12日,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上述判决等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年3月份左右,葛某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当年10月份,案件移送到检察院,他让葛某买个手机送给陈冬。过了几天,葛某交给他一个黑色苹果5手机,他把手机送给了陈冬,并说是葛某送的,希望给予关照,陈冬收下了。后来葛某等人赌博的案件一直没有处理。
(2)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大概在年3月份,他涉嫌赌博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来被取保候审,大概在年10月份,他的案件移送到检察院,王某1说帮他协调关系,让他买个苹果5手机送给陈冬。之后,他花了元或者元买了一部黑色苹果5手机,并通过王某1送给了陈冬。
(3)证人张某7志的证言,证明年1月,他因赌博被公安机关查处,之后一直没人找他,直到年1月,他又因危险驾驶、寻衅滋事被羁押,检察院才把这几个案件一并起诉到法院。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年,葛某等人开设赌场案移送到公诉科,他负责办理,一天王某1找到他,请他关照一下这个案件,不要收监,之后王某1送给他一个黑色苹果5手机。该案后来一直积压没有办理,之后,同案犯张某7志又涉嫌寻衅滋事、危险驾驶被公安机关起诉,他就将该案并案起诉了。
(十七)年7月24日,马振开设赌场案由灵璧县公安局移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案件由陈冬办理。之后的一天,为了让陈冬在案件上给予关照,徐某送给被告人陈冬人民币0元,陈冬答应给予关照。后被告人陈冬将该案长期搁置,致使马振在陈冬被留置前一直未被追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案件移送登记表,证明马振开设赌场案件于年7月24日移送起诉的相关情况。
2、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的证言,证明他战友许某5因其外甥马振因开设赌场案件找过他,并委托他送给陈冬一万元钱。
(2)证人许某5的证言,证明年左右的时候,马振因开设赌场被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移送检察院之后,他通过徐某找陈冬协调。一天晚上,他和徐某约陈冬吃饭,吃饭时说请陈冬帮忙,能否不要把马振收监,饭后,他托徐某送给陈冬1万块钱。
3、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大概是年的一天,马振开设赌场案移送到公诉科,案件是他承办的。不久后的一天,徐某喊他吃饭,想让他在马振的案件中多多关照,从轻处理,不要收监,饭后,徐某塞给他1万元现金。后来马振的案件被他积压下来,到他被留置前马振也未被追诉。
三、关于滥用职权的事实
被告人陈冬在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科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等职务期间,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故意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长期搁置公安机关于年10月至年7月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致使涉案人员李昆伦、王伟等人多年不受追诉,至本案案发仍搁置案件88件人。其中,涉案人员姜某、臧某、朱某6、张某11等4人在案件被搁置期间又犯新罪,臧某、朱某6、张某11犯新罪被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后,案件又被被告人陈冬搁置。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安徽省检察机关检察官办案责任指导意见(试行)》、《灵璧县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载明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机构设置、工作责任、公诉科主要职责和检察官办案责任的相关规定。
2、任职文件,证明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冬被任命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副科级检察员;年3月21日,被任命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年12月29日,被任命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试用期一年);年7月8日,被任命为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正科级检察员、党组成员、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试用期一年)。
4、灵璧县监察委员会()灵监决字第34号“关于给予陈冬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中共灵璧县纪委灵纪()号“关于给予陈冬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证明年5月23,被告人陈冬被开除党籍、公职的相关情况。
5、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陈冬涉嫌受贿、徇私枉法、滥用职权案涉案款物报告”,证明该委于年2月22日对被告人陈冬办公室进行搜查并扣押其积压案件卷宗等相关材料;经该委调查,被告人陈冬非法收受承办案件关系人现金人民币48.90万元、购物卡0.7万元、松下笔记本电脑一台、东芝牌手持式摄像机一台、苹果4手机一部、九五至尊白酒两瓶,涉嫌受贿罪;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非法收受现金人民币8.7万元、购物卡0.2万元、苹果5手机一部、玉溪香烟二条,涉嫌徇私枉法;不履行正当职责,超期积压案件,致使嫌疑人姜某、臧某等四人在案件积压期间又犯新罪,李昆伦、王伟等人多年不受追诉,涉嫌滥用职权罪等相关情况。
6、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登记表、起诉意见书若干份、灵璧县人民检察院关于陈冬积压案件统计表、灵璧县人民法院情况说明,证明至本案案发,被告人陈冬搁置公安机关于年10月至年7月期间移送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8件人,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在案件搁置期间又犯新罪及上述部分案件在本案案发后被提起公诉、审判的相关情况。
8、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年4月25日,被告人陈冬向灵璧县监察委员会上缴涉案款54万元,马某3上缴涉案款3万元,张某1上缴涉案款7万元等相关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朱某6的证言,证明大概年6月份,他因寻衅滋事被刑事拘留,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后,他被监视居住。过了一段时间,检察院通知他去问话,之后,因为寻衅滋事案件没人再找他。年1月份,他又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和对方调解好之后,他被取保候审,直到年11月份,检察院才打电话问他故意伤害的相关情况,但没让他去检察院,后来就没人找他了。他不认识陈冬,和陈冬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2、证人姜某证言,证明大概在年的时候,他和梁阳光、李用三人借了姜佩才的一辆摩托车没有归还,姜佩才报警,他们被公安机关查处,赔偿姜佩才之后,他没接到过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任何通知。年左右,他在常州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查处,后被判处拘役六个月。他不认识陈冬,也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5、王申、贺恒涛、崔四凤、王伟、龚丙前、王平、钱州、魏学敏、陈建、周计松、张培、武启友、张训军、万全、陶虎、陶成玉、赖冬冬等名证人的证言,证明年至年期间,他们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他们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之后,没有任何司法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再因案件的事找过他们。他们不认识陈冬,与其没有不正当经济往来。
(三)被告人陈冬的供述,称办案机关统计的积压案件情况属实,这些案件中万全强奸案、毛宗用容留卖淫案、陶剑故意伤害案、赖冬冬盗窃案、陶虎交通肇事案、陈平原故意毁财案、王庆远非法买卖爆炸物案等七个案件已经做出不起诉决定,只是没有归档,其他案件被他私自积压,没有办理。积压案件中最早的是年移送的,最晚的是年移送的,期间,卷宗先后存放于他的办公室或家中。年下半年、年底,灵璧县检察院对积压案件进行清理,他害怕被追责,没有把积压的案件交出来。年,检察长再次问他有无积压案件时,他仍然没有交出这些案件,并且保证他手里和科里其他同志没有积压案件。
年2月份的时候,院领导安排他把积压案件整理出来,移交公诉科,他还是没有移交处理。他积压的案件中,年寻衅滋事的朱玮在年又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移送起诉;年故意伤害案的臧某在年又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移送起诉;年聚众斗殴的张某11在年又因涉嫌寻衅滋事被移送起诉;这些人的案件前后两次都是他承办的,都被他积压至今。他积压的姜某、梁阳光、李用等人诈骗案、魏树峰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中的涉案人员在案件积压期间是否又犯新罪他不清楚。积压案件中涉案人员在案件积压期间犯新罪,对此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的行为是违法的。按照规定,案件移送公诉科之后,办案人员拿到卷宗,应当及时阅卷,认真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拿出处理意见。
需要起诉的,经领导审批及时起诉,如果不需要起诉,经科里集体研究,向分管领导请示,同意后交检委会研究做出不起诉决定,如果需要补充侦查,由办案人员退回补充侦查。之所以出现案件积压情况,一方面他是科长,同时又是办案人员,既要办好自己的案件,同时还要负责对全科的案件进行监督、把关,工作较忙;再者,他积压的这些案件,都是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后移送的,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当时他想先放放,停一段时间再办,结果越积越多,严重超期,他怕被领导问责,就一直积压着。
他积压的起案件中有14起案件,他收受了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送的财物,主观上也想把这些案件放放,看以后处理时是否能按当事人的意思照顾一下。他原来想在别人不知道的情况下,或者被发现但能逃避追责、问责的情况下再拿出来处理。他主要存在受贿、渎职方面的问题,他收受的款物中含有现金58.5万元,笔记本电脑一台,摄像机一台,手机两部,除了他向组织交待的之外,他没有收受其他人的款物和接受请托,收受的钱款被他个人开支了,另外,张某1送的7万元和马某3送的3万元他已经退还了。
(四)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1、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陈冬年1月3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公民身份号码为342224××××××××。
2、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说明”及相关强制措施手续,证明年2月22日,灵璧县监察委员会决定对陈冬涉嫌受贿问题进行立案调查,当日,被告人陈冬主动到该委投案并被采取留置调查措施,投案当日及留置期间,其除如实交代组织已经掌握的违法事实外,还主动供述了组织尚不掌握的违法问题;同年5月21日,该委决定对其解除留置措施,当日,被告人陈冬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冬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购物卡总计人民币元及其他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收受他人钱款、购物卡总计人民币元及其他财物后徇私枉法,长期搁置其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17件,压案不办,致使18名涉案人员多年不受追诉,其中3名涉案人员在案件被搁置期间又犯新罪,其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属情节严重;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不履行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长期搁置其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88件,致使名涉案人员多年不受追诉或未被处理,其中4名涉案人员在案件被搁置期间又犯新罪,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冬一人犯数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冬犯受贿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陈冬及其辩护人称被告人陈冬虽存在收取部分涉案人员或关系人款物的情况,但积压案件是因工作任务繁重、责任心不强等诸多因素所导致,被告人陈冬没有利用职权包庇涉案人员使其不受追诉的主观故意,亦未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行为不构成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冬的供述、证人付某、张某10、张某7志、王某12、葛某、朱某6、张某11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机关案件移送表、起诉意见书、任职文件等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陈冬在任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公诉科副科长、科长、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期间,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后徇私枉法,长期搁置其办理的公安机关于年4月至年7月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17件,故意包庇18名涉案人员多年不受追诉,造成3名涉案人员在案件被搁置期间又犯新罪,其行为符合徇私枉法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属情节严重;
其滥用职权,不履行法定职责,长期搁置其办理的公安机关于年10月至年7月期间移送审查起诉的各类刑事案件88件,致使名涉案人员多年不受追诉或未被处理,其中4名涉案人员在案件被搁置期间又犯新罪,其滥用职权搁置案件数量大,时间长,涉及的涉案人员众多,造成的后果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且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冬及其辩护人称积压案件是因工作任务繁重、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导致的意见不能成为被告人陈冬收受他人财物和滥用职权而将案件长期搁置不作处理的合法理由。对被告人陈冬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冬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虽对长期搁置案件行为的性质有辩解,亦可认定被告人陈冬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冬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又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冬及其辩护人对此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冬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2月22日起至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冬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十八万五千元(该款已退缴至灵璧县监察委员会,由收缴机关灵璧县监察委员会依法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胡长虹
审判员 刘潮滟
审判员 赵 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