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与同学在宿舍发生冲突造成损害,学校要
2022/9/5 来源:不详白癜风用什么药膏 http://baidianfeng.39.net/a_bdfzlff/130910/4254069.html
4月2日灵璧县公安局发布通报,3月31日23时许,安徽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后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对于学生与同学在宿舍发生冲突造成损害,学校要承担责任吗?
#为您讲解民法典#《民法典》第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教育机构对在其场所接受学习教育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管理职责,这种管理职责本质上是一种安全保障义务。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民法典》第条一般安全保障义务相比属于特别规定。具体的区别体现在:第一,安全保障的对象不同。教育机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针对所有类型的民事主体,而是专门针对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保护的权益范围不同。本条保护的权益范围限于人身权益,而《民法典》第条保护的权益范围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第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不同。一般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了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教育机构所负有的义务虽然也是安全保障义务,但其主要体现为教育机构所负有的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寄宿学校更应对住宿学生负担更大的教育、管理责任。在这里教育机构未尽管理职责所承担的是过错责任,此时应当由被侵权人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其管理职责,造成了被侵权人的损害,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