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宿舍内发生肢体冲突后一人死亡,可能涉
2022/9/3 来源:不详时间:年3月31日晚
地点:安徽灵璧某中学宿舍
人物:徐某—14岁学生、王某——14岁学生
事件:前两天,在灵璧县渔沟中学宿舍内,两人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倒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全过程无其他同学参与。徐某目前作为犯罪嫌疑人已被刑拘。
因为现在事情的起因、谁先动的手、受害人具体死因都尚不明确,需要警方进一步调查,所以本篇文章并不对事实问题进行定性,仅从假设角度来分析一下法律问题。
假设一:徐某先动手殴打王某,而后王某还手防卫,但不敌被打倒在地。
这种情形,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为已经年满14周岁,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什么不说他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方面是因为在王某倒地后,徐某没有继续进行殴打行为,缺少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另一方面从现实角度讲,即使两位同学之间存在矛盾纠纷,亦或者存在校园霸凌,但是一般不会认为相互之间存在杀人的故意,当然,还要结合嫌疑人实施的客观行为综合进行判断。
但是从这种假设角度看,徐某具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且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就已经符合了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且无违法阻却事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假设二:王某先动手殴打徐某,而后徐某还手防卫,将王某打倒在地。
这种情形,徐某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可以阻却违法,进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因为面临他人故意伤害的不法侵害,任何人均有权进行防卫,对方使用拳脚攻击,而后使用拳脚反击,防卫手段并不会超过必要的限度。在将侵害人打倒在地之后,没有再继续实施防卫行为,不构成事后防卫,即使最后造成了侵害人死亡的后果,也不应当苛责防卫人承担刑事责任。
假设三:徐某、王某互相推搡,每个人都在攻击对方,而后王某被打倒在地。
这种情形,徐某仍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假设一类似。因为互相斗殴过程中,两个人都具有过错,王某已经死亡,其过错部分并不能为徐某脱罪,所以其还是要承担刑事责任。
目前尚不知悉王某的死亡是不是校园霸凌所致,但真诚希望校园里永无霸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