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被拆迁了,权利有保障吗

2022/8/17 来源: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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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灵璧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于年签订《租房合同》一份,约定了原告租赁被告房屋,租期三年,租房期间原告如有装修要求,费用自理,装修方案应征得被告同意,原则上不能打乱,破坏原有房屋结构,合同期满后,对原告装修过的部分应保持完好,不能随意拆除(免费交于被告)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支付了租金,将租赁的房屋用于汽车美容、销售、维修等经营。租赁期限到期后,原告又续租三年,双方没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年2月12日,原告再次租赁经营。年4月25日,案涉房屋被灵城镇人民 府征收拆迁,灵璧县房屋征收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面及室外附属物清单、房屋装璜补偿清单及房屋征收面积确认单。年5月27日,原告从租赁房屋搬离。双方因拆迁安置中的装修补偿费发生争议,诉至该院。该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在租赁期间内,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即 府土地征收拆迁导致双方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虽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但拆迁补偿的标的物为涉案房产。本案所涉及的房产不仅存在涉案房产的所有权,还存在原告作为合法承租人对涉案房产的租赁权。拆迁补偿协议同样不仅包含对涉案标的物本身价值的补偿,还包含对涉案标的物附属设施及附属权益的补偿。故对原告各项诉求经审理后支持:1、退还房屋租金元。2、装饰装修费。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在租房合同中对装饰装修费用进行了约定,免费交于甲方即被告,故原告关于装饰装修费的请求,不予支持。3、搬迁补助费元。搬迁费是指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的搬迁补助费。本案中拆迁补助费元,是对承租人搬迁的补助费用,应当补偿给原告。4、临时安置补助费元,从业人员补助费元。临时安置费是指在拆迁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一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作为其自行解决住房的补助。本案中由于 府拆迁,致使原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故应给予其一定的合理期间寻找新的经营场所,该费用应补偿给原告,从业人员补助费亦是补偿给原告。5、营业损失补助费元。是指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等经济损失。本案中因 府拆迁行为不仅导致被告无法继续收取租金,同时还导致原告作为房屋承租人无法在租赁房屋内继续经营,双方均存在停产停业损失,故该院酌定,原告应得到元一半的补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故在本案中原告作为承租方有权享有在拆迁利益范围内的公平合理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租赁的商铺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包括拆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损失等费用,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还需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租赁合同的具体约定确定承租方的补偿范围和金额。

来源:灵璧县法院

编辑:张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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