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璧县房屋征收日用百货店征收如何补偿法院

2023/1/15 来源:不详

案件情况:

年6月5日,灵璧县政府因###项目建设,对解放路附近的国有土地上组织实施征收,王毅(化名)的房屋在征收范围之内。王毅的房屋不但办理了房屋产权证,面积有.61平方米,还办理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用于经营日常百货。签约期限内,王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灵璧县政府亦未进行任何补偿安置。

年2月18日,王毅的房屋被拆除。王毅要求灵璧县人民政府履行安置补偿职责。年5月28日,灵璧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决定对王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根据灵璧县****房地产价格评估所进行的市场评估结果,认定王毅房屋的补偿数额为4*****元。若是王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位于####小区,安置房屋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差额按照征收方案进行结算。王毅不服,遂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灵璧县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责令灵璧县政府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庭审争议:

王毅认为,房屋一直用于商业经营,但灵璧县政府未根据房屋实际用途确定补偿价格,且评估报告也未送达,不具有合法性。

灵璧县人民政府辩称,案涉补偿决定中关于货币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格,包括装修款和附着物款,已由评估报告确定。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若王毅选择产权调换,灵璧县政府为其提供位于####小区房源进行选择。灵璧县政府依据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合理。请求依法维持。

法院观点:

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评估报告已经送达,应视为王毅未收到该新报告,故灵璧县政府依据该评估报告作出的案涉房屋的货币补偿数额,属认定事实不清。

法院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一)项、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王毅作出的灵政征补**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二、责令被告灵璧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60日内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律师解读: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有申请复核、鉴定的权益。在此案件中,被告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之一是房地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这也是其确定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数额的基本依据。被告却未依法向原告送达评估报告,不但剥夺了原告的知情权,也侵害了原告复核、异议权。程序不合法也难保实体的公正。所以,补偿决定被撤销。

对于征地、拆迁事宜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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