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宿州中学生因校园霸凌死亡,前一天学校

2022/8/30 来源:不详

北京中科专家 http://pf.39.net/bdfyy/bdflx/140610/4402683.html

太可笑了,安徽宿州,3月31日灵璧县14岁中学生遭校园霸凌死亡。最可笑的是就在这前一天3月30日,涉案学校灵璧县渔沟中学还开展了“共防共治学生欺凌,共建共享和谐校园”安全教育活动。

该学校宣传内容显示:以“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为契机”开展了安全教育活动,全校广泛动员,深入学习,仔细排查安全隐患,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学校还召开了全校教职工专项动员会,校长亲自动员部署,还做了“远离校园欺凌,守护和谐校园”广播会。

学校班主任利用网络教育平台开展课堂法治教学,引导学生辨识校园欺凌,防范校园欺凌,教会学生遭到校园欺凌后如何处置。活动期间,该学校还引发了四千多份调查问卷,排查同学矛盾,梳理校园欺凌等违法违规问题线索。还利用大屏幕、宣传栏、国旗下讲话广泛宣传法律常识,扬善贬恶。

敢问该学校的教师在活动中是如何学习的?活动结束第二天就发生了影响如此恶劣的命案,可见教育活动完全没有起到作用,校园矛盾排查也是流于形式。

事情的起因就和学校的管理不善有重大关系,受害人王某某的家长已经为他申请了单独的宿舍,且已缴纳了元的住宿费用,学校的教师竟然强行安排徐某某入住该宿舍,还和徐某某同受害人王某某协商付给他元,这完全就是在制造矛盾,且不谈王某某的家长是否同意,单轮该教师的处理也是非常不公平。住宿费用每学期元,凭什么只付元给王某某,连一半的费用都没有达到,然而就是这元,这位徐某某也不愿意给受害人王某某,还因此和他发生肢体冲突,最终王某某因此事死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其过错程度赔偿受害学生家属的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学校和徐某某应当赔偿王某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等各项损失。据悉死亡学生的父亲是一名退役老兵,痛失爱子,让他的人生失去了希望和目标,给学生家属造成了永远无法治愈的精神损害,学生家属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然而赔偿再多的钱对于一名失去爱子的父亲来说都没有什么意思,唯有法律对校园霸凌者公正审判才能安慰一下父亲悲痛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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