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与书记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双
2023/10/16 来源:不详北京中科忽悠 http://www.yunweituan.com/jkdh/xwzhx/Index.html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浙01刑终号
原公诉机关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南昌,男,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大学文化程度,原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因本案于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变更为监视居住,同年9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侯兵,上海莫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高飞,男,年7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灵璧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原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书记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因本案于年6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拱墅区看守所。
辩护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审理拱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南昌、高飞犯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受贿罪一案,于年5月17日作出()浙刑初61号刑事判决,陈南昌、高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
一、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年8月至年1月间,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明知曹某1、曹某2等人从事“套路贷”活动的情况下,收受曹某1等人所送财物,滥用司法权力,在办理具体案件中通过违规查封被害人财物、不查封曹某1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核实曹某1一方的虚假证据、不理会被害人一方的合理异议、违规主持调解等具体行为,纵容曹某1等人的“套路贷”活动。以曹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陈南昌、高飞等人的司法权力,结合采用贴大字报、泼油漆、堵锁眼等滋扰行为,对被害人形成心理强制,通过“谈判”、“调解”等方式,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在此过程中,以曹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规模不断扩大,组织范围迅速扩张,作案手段被行业内其他公司争相效仿,吸收多家“同业公司”前来依附,在杭州市的“套路贷”活动中形成重大影响。陈南昌、高飞滥用司法权力,纵容曹某1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套路贷”活动。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马杰诉魏某一案中,高飞以其车辆提供担保,且未查封该担保物。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直至本案案发。
2.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吴某3(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另案处理)诉吴某1及孙某2强(另案处理)、吴某3诉吴某1二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超额保全吴某1房产。陈南昌保全被害人房产后,汪某(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另案处理)等人以此要挟吴某1还款万元,导致吴精神障碍,后因本案案发,该二案被裁定准许撤诉。
3.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李某3(黑社会性质组织骨干成员,另案处理)诉余某1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予查封、对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指纹鉴定等请求不审核。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朱某4等人以此要挟余某1还款23万元,后因本案案发,该案被裁定准许撤诉。
4.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倪某1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52万元,汪某等人从中获利31.9万元。
5.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曹某2诉叶某、朱某1一案中,对曹某2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对朱某1提出的签名非本人、实际打款人与起诉人不一致的异议不审核。经陈南昌调解结案,确认叶某、朱某1须还款10万元,远高于被害人7.2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6.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曹某2诉蒋某1一案中,对曹某2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曹某1等人以此要挟蒋某1还款70万元,远高于被害人29.12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7.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诉黄某1及孙某2强、余海诉黄某1二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审核。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朱某4等人以此要挟被害人还款40万元,远高于被害人26.5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8.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吴某3、楼浩(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另案处理)诉蒋某2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还款50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10.5万元。
9.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王某1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对王某1提出借款金额的异议不审核。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85.5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54.54万元。
10.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胡某1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还款34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22万元;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金某诉胡某1一案中,超额查封胡某1房产、且在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添加保全财产。经陈南昌调解结案,确认胡某1须还款万元,远高于被害人41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11.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林某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审核。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归还了部分款项,后因本案案发,该案被裁定准许撤诉。
12.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王某2及朱某4诉王某2二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42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16.8万元。
13.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孙某2强、彭娟娟(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另案处理)诉成某1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归还了部分欠款,后因本案案发,该案被裁定准许撤诉。
14.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孙某2强、彭仕义诉杜某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及证据的真实性不审核。经陈南昌调解结案,被害人还款8.3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2.5万元。
15.被告人陈南昌、高飞在办理朱某4诉富某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裁定准许撤诉。
16.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朱某4等人诉陈某1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审核。经陈南昌调解结案,确认陈某1须还款万元,远高于被害人48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17.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朱某4诉虞某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78.4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25.4万元。
18.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朱某4诉黄某2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超额保全黄某2房产。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41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9.2万元。
19.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楼浩诉徐某1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19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1.9万元。
20.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冯香花诉杨某1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13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2.3万元。
21.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楼浩诉王某3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41.3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13.5万元。
22.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朱某4诉李某1一案中,对朱某4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60万元,朱某4等人从中获利36.8万元。
23.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曹某2、蒋胜红诉朱某2一案中,明知该案的管辖约定为江干法院,仍予以审理,且对曹某2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30万元,曹某2等人从中获利13.38万元。
24.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曹某2诉陆某一案中,对曹某2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提交的证据材料不审核。经陈南昌判决结案,确认陆某须还款90万元,远高于被害人43.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25.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曹某2、金某诉瞿某一案中,对曹某2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40万元,曹某2等人从中获利20万元。
26.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涂乐聪(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参加者,另案处理)诉胡某2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审核。陈南昌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21.15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4.85万元。
27.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朱某3一案中,对案卷中的空白合同以及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审核。经陈南昌审理,判决朱某3须还款5万元及利息。
28.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徐海峰诉梁某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审核。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还款26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5.5万元。
29.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郑某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审核。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偿还部分款项,后孙某2强等人撤诉。
30.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彭娟娟诉徐某2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核实。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直至本案案发。
31.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彭娟娟诉沈某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核实。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财产直至本案案发。
32.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彭娟娟诉倪某2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32.8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12.5万元。
33.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周某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超额保全周某房产。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曹某1等人以此要挟周某还款40万元,远高于被害人17.5万元的实际借款金额。
34.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涂乐聪诉杨某2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20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9万元。
35.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彭娟娟诉李某2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归还部分款项,后因本案案发,该案被裁定准许撤诉。
36.被告人陈南昌在办理孙某2强、吴某3诉蒋某3一案中,对孙某2强一方提供的担保物不查封。陈南昌裁定查封被害人房产后,被害人被迫还款6万元,曹某1等人从中获利1万元。
二、陈南昌受贿事实
年至年间,被告人陈南昌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曹某2、朱某4等人财物.88元,为他人在案件审判、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致使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严重。具体事实如下:
1.年4月至年11月,被告人陈南昌先后5次以案件“差旅费”及过节红包的名义收受朱某4所送的 钱安定
审判员 胡 荣
审判员 高 强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吴献平
书记员陆勋潮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律人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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