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灵璧县海沟中学学生死亡案件我坚持认为
2022/5/19 来源:不详4月5日,我根据灵璧县调查通报的内容,写了一个“灵璧县拳击同学致死的少年构不构成犯罪”的公号。从法律角度进行了分析,根据事实、情节、年龄,认为徐某应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同时根据徐某的年龄,认为其不构成犯罪。
另外,也根据民法典,认为学校对此事件的发生,负有未尽到管理义务、失职失责的责任,应承担一定民事赔偿。
我的本意是:事已至此,悲剧已发生,尽量客观公正看待,依法解决问题。一个年轻的生命已经去世,另一个年轻的生命不要再被癫狂的舆论暴力扼杀。对去世的孩子父母,学校应首先主动担责和给予安慰。
我的分析和意愿,都是结合法律进行的,没有任何不良目的。
该帖发出后,后台收到很多留言。有的质疑通报内容不实,有的发泄情绪表示杀人就得偿命,有的说徐某如果不是犯罪那以后还会杀人,有的说学校没有制止犯罪的权力关学校何事,如此等等。
对于这些没有什么法律思维的留言,很难和他们沟通。
但我还想就此事再分析一下。为什么我坚持认为徐某的行为只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不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首先,我们再仔细看一下灵璧县的通报内容:
“22时7分至22时47分,王某磊到宿舍邀请王某某、杨某、魏某某到宿舍串门。期间,王某磊向徐某邦借用卫生纸,遭徐某邦拒绝,王某磊遂翻找徐某邦衣柜、床头,徐某邦见状踢了王某磊一脚,王某磊还击,双方发生言语、肢体冲突。冲突中,徐某邦将王某磊摔倒在地,并将其压在身下。见状,王某某、魏某某、杨某上前将徐某邦拉开。两人分开后不久,王某磊再次与徐某邦对峙,两人约好只用肩部撞击,王某磊被撞击倒地,后两人再次分开。不久之后,王某磊与徐某邦又一次对峙,相互拳击对方,徐某邦击打王某磊上半身后,王某磊感觉不适,双方停止冲突。
22时47分至23时15分,徐某邦、王某某、魏某某、杨某、李某某、柳某某相继来到宿舍。
23时15分至23时56分,王某磊来到宿舍,并要和徐某邦再打一架。两人互殴中,徐某邦一拳打在王某磊左胸部,王某磊随即捂住胸口瘫倒在地。此时,刘某某进入宿舍,见状遂会同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通过百度图片搜索急救方法,并采取了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毛巾擦脸等措施……”
这个过程描述,你认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吗?
两个同为14岁的少年,两个同为八年级的学生,他们之间的这些冲突、对峙、殴打行为,是“故意伤害”吗?
我坚定认为,这不是。
什么是故意伤害?
故意伤害,首先要有明确的伤害目的,以伤害对方身体为目的,进而实施伤害行为。
结合本案,从通报细节去看,徐某与王某的冲突和互殴,其实是俩孩子之间的争强斗勇、意气用事,双方都不存在明确的伤害对方身体的主观目的,并且都不期待伤害后果的发生。他们期待的,是在周遭同学面前“不丢面子”,但均未将伤害对方身体当成明确目的和首要目的。所以从主观上,徐某不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
从客观行为上看,俩人之间的互殴也仅仅是一般性殴打,符合心智不健全的少年争强斗勇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没有使用工具,没有采取明显暴力的手段。虽然从客观上说,殴打就是一种伤害,但伤害并不等于故意伤害。他俩之间的互殴,均不是以把对方击伤为目的,而仅仅是:一个打不过别人,想再次打一下,以找回面子;另一个依然还手,也不想被打,而丢了面子。这都不是故意伤害。
有人说,这虽然不是直接故意,但属于间接故意。
我认为也不是间接故意。原因就是年龄。什么是间接故意?明知行为会造成后果,却放任后果发生,这是间接故意。
对一个14周岁的孩子来说,他能够“明知打一拳也可能会造成死亡”?他能够明知并放任这个结果发生?
他还没有多少生活经历,他不具备这个生活经验,也不具备这种辨识能力。
一个平常人,一拳就打死一个人,这种事让一个成年人都很难相信,为何却苛求一个孩子应当“明知”?
所以我不认为徐某的行为,可以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我认为更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确实存在一些较难分辨的重合,但不是不能区分。
详细不再分析了。
只说明一点,对一般性殴打行为,却意外的巧合的导致了死亡后果,一般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更为合理。因为并没有那么大的主观恶意啊同志们!
具体有三个判例供参考。
1、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粤刑初51号刑事判决及其终审判决:
俩人一起喝酒,发生口角,一方打了对方一拳,对方死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三年。
2、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鲁刑初11号刑事判决及其终审判决:
一人用手打了另一人头部一下,对方死亡。被判过失致人死亡。有期徒刑三年。
3、最高院出版物公开的判例及其审判规则:
一人与另一人互殴,致对方头部撞击水缸死亡,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有期徒刑十年;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希望此事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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