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灵壁校园致死案,未成年人既应受到应有
2022/9/10 来源:不详中科医院用爱心承担责任 https://auto.qingdaonews.com/content/2018-06/26/content_20140182.htm
近期发生于安徽灵壁县渔沟中学的校园致死案,吵得沸沸扬扬,各种说法都有,类似发生于校园的严重暴力事件,很容易使人联想到校园霸凌,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圣地,团结平等正义本是学校应有的状态,塑造孩子正确世界观、人生观是学校的重要责任和义务,给孩子们创造一个干净向上的成长环境,别人孩子输在人生的起跑线上,是学校的首要责任。谣言或猜测止于事实真相,随着有关部门查证公布的事实来看,本案似乎与校园霸凌无关,是一起一对一地互殴打案件。以下结合本起案件,谈谈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及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惩罚规定。
年3月31日23时许,灵璧县渔沟中学八年级学生徐某邦(男,14岁)与同年级学生王某磊(男,14岁)在学校宿舍内因琐事引发肢体冲突,致王某磊倒地。后医务人员到场抢救,王某磊经抢救无效死亡。犯罪嫌疑人徐某邦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以下结合案例,略谈自己的看法。
“互殴无防卫”是个假命题实践中,常以“互殴无防卫”为指引,否认一方或双方正当防卫的权利,似乎有道理,却有失偏颇,虽然互殴双方都有伤害对方的故意,绝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另一方均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一般认为,互殴双方都互有伤害的故意,但是,一方或双方容忍的伤害程度为轻伤及以下结果,即互殴双方致一方轻伤及以下结果时,一方面应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另一方面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实施正当防卫,这就是所谓的“互殴无防卫”的应有之义。但是,当一方暴力突然升级,如打击方式、使用的工具等升级时,应允许一方对暴力升级方实施正当防卫。
因此,“互殴无防卫”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全面。本案中,如果认定双方为互殴,则存在正当防卫的可能,从侦查情况来看,双方互殴过程中暴力未升级,因此,本案中,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一方面致另一方重伤或死亡的,涉嫌故意伤害罪,具有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
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的长治久安,法极其重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营造成未成年人健康发展的生存及生活学习的空间。
于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自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大了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全别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及司法保护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方位周到细致保护,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民法典》从监护制度、婚姻家庭及遗产继承等方面,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全面保护,保护未成人人身及财产安全,保护未成年人适格民事主体地位,依法享有民事权利。
法惩治未成人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和惩罚相辅相成,共同完成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任务,通过惩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保护被害的未成年人,使得未成的健康成长。
《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故意杀人等八种严重犯罪行为,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负刑事责任。本案中,徐某邦致王某磊死亡时,已满十四周岁,如果徐某邦的行为被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则应负刑事责任。
针对未成年人严重刑事犯罪突出的问题,为了惩罚犯罪,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几种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降低了入罪门槛,下调了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结语: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国家未来,国家未成寄托在年轻人身上,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得到全面充分保护和保障,同时,通过惩罚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矫正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扶正其人生道路,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不让未成年人输在人生起跑线上,保护被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的作用不或或缺。法律既有温情也有牙齿,不可缺席。